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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国内网间互联


6.1.1 不同经营者的公用互联网应在国内实现网间互联,可通过国内NAP或者网间直连电路实现互联。
6.1.2 互联地点不应少于3个不同城市,宜实现不同互联地点之间互联流量的疏通备份,互联设备应设置在骨干网的国内网间互联互通子层内。
6.1.3 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置省内网间互联电路用于疏通省内网间业务。
6.1.4 国内网间互联带宽应满足互联业务需要并保证互联服务质量。
6.1.5 国内网间互联应支持对来去流量进行计费或根据互联带宽进行计费,应支持对互联电路进行监控、管理和统计。
条文说明
6.1.1 网间互联可以通过直连方式互联,也可以通过NAP互联。NAP可以是公共的,由多个规模相当的互联网单位通过签订多边协议共同建立和维护;或是由第三方机构建立和维护;也可以由较大规模的互联网单位设立NAP,为较小规模的互联网单位提供网络互联。
6.1.4 提供互联服务的单位与其他互联单位宜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质量,并进行服务质量参数的监测工作。服务质量参数可包括IP数据包转发时延、IP数据包转发丢失率、互联电路可用率和BGP路由传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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