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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天然气净化厂的厂址、设计处理能力、同类装置的套数和单套装置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油气田开发方案和总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净化天然气管网的连接状况合理确定。
3.0.2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压力应由集气、输气系统总工艺流程确定。
3.0.3 无增压和节流的天然气净化过程宜采用同一个设计压力。
3.0.4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按标准状态下气体体积计)应为每开工日处理原料气量。
3.0.5 各工艺装置的设计年工作天数不应少于330d。
3.0.6 各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的设计能力应以全厂物料和能量综合平衡的结果为依据,协调均衡。
3.0.7 当天然气净化厂分期建设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除经技术经济论证一次建成合理外,宜随工艺装置分期建设,但应留有续建场地并兼顾各期工程的衔接。
3.0.8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宜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3.0.9 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方法及总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气的组成、产品质量标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合理选择。
3.0.10 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
3.0.11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工厂所在地环保要求。
3.0.12 新建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装置操作弹性宜为设计负荷的50%~100%。
3.0.13 天然气净化厂宜集中设置分析化验室。
3.0.14 天然气净化厂配备的防毒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 6772的规定。
3.0.15 天然气净化厂应设置氮气系统。
3.0.16 天然气净化厂外部工程设计应与油气田的相应系统协调一致。
3.0.17 天然气净化厂的等级划分、区域布置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3 在天然气净化厂中若没有增压或节流过程,则脱硫(碳)装置和脱水装置的高压天然气部分宜采用同一设计压力。若有增压或节流过程,则脱硫(碳)装置或脱水装置内压力等级相同的高压天然气部分宜采用同一设计压力。
3.0.5 工艺装置的年开工日数是根据西南油气田、长庆油田、塔里木油田、吉林油田的几座天然气净化厂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这些天然气净化厂基本上每年检修一次,大检修所需时间最多为一个月,如检修项目不多,则时间可缩短。随着设备质量、管理水平、操作水平的提高,天然气净化厂逐步会达到每两年检修一次。故规定装置的年开工天数不应少于330d,开工周期按一年计是可行的。
3.0.6 设计天然气净化厂时,为确保工厂达到设计的处理能力或考虑到油气田的发展,在工艺设计过程中,一般均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处理能力加大10%左右作为工艺设备计算的基准。工艺装置设计不必留有过大的裕量,否则会增加工厂公用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规模,增加一次性投资并提高了工厂的运行费用。
3.0.8 在油气田建设过程中,如若对新技术、新工艺缺乏验证,把大型生产装置当作试验装置设计,可能造成工程投产后迟迟不能正常生产,这种情况应严格避免。设备和材料的设计、选型优化符合安全、可靠、长寿命、节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3.0.13 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过程比较简单,同期分析项目少,净化天然气等均设有在线分析仪指导生产,工厂占地面积不大,取样往返所需时间不长,设置一个分析化验室已能满足生产要求。而且一个分析化验室总揽全厂的分析化验工作,对生产管理、合理安排人力都有好处,同时也有利于集中使用设备、加强分析管理。
3.0.14 防毒设施是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等,不含硫天然气净化厂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便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使用。
3.0.15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天然气净化厂开、停工时都需要氮气置换,氮气的来源可以是自制,也可以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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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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