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火炬及放空系统


7.2.1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卸压和减压系统指南》SY/T 10043的规定。
7.2.2 火炬及放空系统的设计应能适应开、停工与不同事故条件下放空气体组成和流量的变化;且火炬对周围设备和操作维修场所的热辐射应在允许范围内。
7.2.3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泄放量应经过分析计算后确定。
7.2.4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个独立的系统。
7.2.5 放空总管应设置吹扫设施。
7.2.6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管网的干管马赫数不宜大于0.5,支管马赫数不宜大于0.9。
7.2.7 火炬采用速度密封器时,火炬出口安全流速不应小于0.012m/s。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