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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0.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 7021的规定。
13.0.2 天然气净化厂内各类房间供暖、空调设计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冬季室内供暖计算参数、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 7021的规定;
    2 其他建筑物的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13.0.3 集中供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乏汽、热水等生产余热;
    2 无余热可利用时,宜采用热水。
13.0.4 机柜间、集中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室及其他遇水可能发生电气短路危险的房间不宜设置热水或蒸汽供暖设备,且供暖管道不宜从上述房间通过;当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时,应采用焊接连接,且不应在上述房间安装阀门。
13.0.5 集中控制室、机柜间、通信机房等对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应采用恒温恒湿机房空调或全空气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空调设备设置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一台故障时,其余设备应能保证室内温度满足最低要求。
13.0.6 电气仪表设备用房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13.0.7 无窗抗爆控制室和其他有抗爆要求的无窗建筑物新风的引入口及排风系统排出口,应安装与建筑围护结构同等抗爆等级的抗爆阀,抗爆阀宜直接安装在建筑围护结构上。当生产装置设有可燃、有害气体检测器时,新风引入口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有害气体检测器,且进风管上应设置密封性能良好的电动密闭阀,在可燃、有害气体检测器报警的同时,应关闭密闭阀及停运新风机。
13.0.8 同时散发有害气体、余热、余湿的房间,全面通风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当散入房间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可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各类房间的换气次数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 7021的规定。
13.0.9 硫黄成型包装厂房(包括成型机厂房、包装线厂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外,还应设置自然或机械通风;
    2 在硫黄成型机散发有害气体和硫蒸气的部位设置排气罩,排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小于2m/s;排放点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3 在包装线装袋口处设置排风罩,罩口吸风速度宜为8m/s~10m/s;
    4 装袋口排风应经除尘方可排入大气,除尘器宜选用袋式,排风机应安装在除尘器之后;
    5 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尘器、排尘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6 通风设备的选用应与爆炸性粉尘介质环境相适应。
13.0.10 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厂房,事故通风设备应与报警信号联锁启动。
13.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自动切断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
13.0.1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自动切断与消防排烟系统无关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中的电源。

条文说明
13.0.4 为避免供暖系统漏水引起配电、仪控等房间发生漏电短路事故,在石油、天然气以及电力行业,近年来多采用电供暖方式。对于在上述房间采用水暖(含蒸汽供暖),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漏水事故发生。
13.0.6 在空气湿度较大地区,低温送风容易导致风口结露产生冷凝水,亦容易造成房间内的电气仪表设备结露。
13.0.7 当外界发生爆炸时,设置抗爆阀可以保证空调房间内人员和设备免受爆炸冲击波的伤害。设置密闭切断阀、有害气体监测器是为了发生事故时关闭风道,确保室内人员的生存所需的空气环境。
13.0.9 本条是对硫黄成型包装厂房(包括成型机厂房、包装线厂房)通风的要求:
    1 硫黄成型间虽然设有局部排风系统,仍然不可能将硫蒸气和硫黄粉尘排出干净,尚需考虑全面通风换气。
    2、3 设计排风罩的目的是捕集硫蒸气、粉尘等有害物,密闭罩和其他形式的排风罩相比外部干扰小,容易控制有害物的扩散,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采用密闭罩,根据工艺设备及配置的不同,可采用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排风罩吸风口风速主要取决于物料的密度和粒径大小。该条规定的流速为实际工程经验数据。
    4 装袋口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中含有大量的硫黄粉尘,不允许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硫黄粉尘比较细小,质量很轻,采用袋式滤尘器比较合适。为减少排风机的磨损,排风机应放在滤尘器之后。
    5 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有引起爆炸危险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可能,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均应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的材料接地。
13.0.10 事故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或有害气体报警信号联锁,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通风设备能及时启动,这是一种保证安全的较为理想可靠的措施。
13.0.11 强调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锁。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自动切断其电源,防止火灾蔓延。
13.0.12 规定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正常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其开关装置应装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能立即投入运行,并应保证供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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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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