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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土建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2 施工开始直至基础沉降稳定前,应对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电气设施及升压站基础进行沉降观测或检测,并做好记录。
5.1.3 升压站主要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执行。
5.1.4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场地应满足机组设备组装及吊装的要求。
5.1.5 土建工程各施工阶段应进行自检、复检和终检,对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应进行检验和记录。
条文说明
5.1.1 风力发电工程土建工程主要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场内道路、升压站、中控楼及场内集电线路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基础主要分为重力基础、混凝土预制桩基础、钻孔灌注桩基础和岩石锚杆基础。
5.1.2 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基础上一般布置4个沉降观测点。
(1) 观测基准点可引自施工测量控制网,观测单位应单独设置观测基准点,并负责观测期的维护;
(2) 观测基准点应尽量靠近观测点位置,但应在基础沉降影响范围之外;
(3) 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不被破坏和方便施测为原则;
(4) 当沉降稳定时,可终止观测,一般的当某一台风机沉降速率小于0.02mm/d时,可认为该风基础沉降已稳定,可终止观测,但总观测时间尚应满足不小于12个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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