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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竣工验收
9.5.1 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完工且各专项验收及启动验收通过后一年内进行。
9.5.2 竣工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检查工程建成情况;
2 检查设备状态,核查各单位工程运行状况;
3 检查移交生产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4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
5 检查各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6 检查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处理情况;
7 审查工程建设情况、工程质量,总结工程建设经验;
8 审查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
9 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 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给出评定意见。
条文说明
9.5.1专项验收一般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电能质量检测、工程档案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节能等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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