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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参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计划;应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8.1.2 发生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8.1.3 施工现场应采取废气、噪声控制措施;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有关规定。
8.1.4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应制定应急预案。
8.1.5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应制定节能减排措施。
条文说明
8.1.1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计划按《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规定制定。较大的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单位可设置一名环境与水土保持管理经理和若干名管理员,负责环境与水土保持管理的事务,并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制定环境与水土保持管理计划时,需要考虑施工过程对建筑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认证要求的内容设置。较大的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单位可设置一名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经理和若干名管理员,负责管理与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相关的事务,并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计划时,需要考虑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问题。
8.1.5 施工过程中采用节能措施,能有效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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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12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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