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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混凝土预制桩基础
5.3.1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 13476的有关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
5.3.2 混凝土预制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桩位、桩型、桩径和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合适的成孔和沉桩施工机具和施工设备;
2 成孔和沉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管桩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
3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等项目;
4 当采用锤击法沉桩时,宜采用重锤轻击,并应根据不同桩长选择相应锤重或调整落距;沉桩时应选择适宜的桩帽和衬垫,并应有排气孔;
5 接桩宜在桩段顶端距地面1m左右进行;上下段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3mm,节点弯曲矢高不应大于桩段的0.1%;
6 当采用静压沉桩时,应根据桩基特性和现场条件,选择合适的压桩机,场地应平整,场地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压桩机接地压强的1.2倍;
7 施工后应对预应力管桩的外露钢圈采取防腐措施;
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沉桩记录。沉桩记录内容应包括:桩号、沉桩开始时间、沉桩结束时间、中途间歇时间、前一半桩长时的锤击数、后一半桩长每1m的锤击数、最后1m的锤击数;
9 沉桩过程中应观测桩身的垂直度,当桩身垂直度偏差超过1%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不得用移动桩架等强行回扳的方法纠偏;
10 沉桩过程中出现贯入度反常、桩身倾斜或位移过大、桩身或桩顶破损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沉桩,在查明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11 终止沉桩的条件应以锤击数和贯入度作为控制条件,不同的桩径和桩锤应对应不同的锤击数和贯入度;
12 预应力管桩桩顶与承台应连接可靠,桩顶内应设置托板;
13 填芯混凝土浇筑应在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承台施工7d之前进行;浇筑填芯混凝土前,应先将管桩内壁浮浆清除干净;
14 预应力管桩不宜截桩,当遇特殊情况确需截桩时,应采用混凝土切割器、液压紧箍式切断机、液压千斤顶式截桩器等机械手段进行,不得采用人工凿桩方法;
15 预应力管桩沉桩水平度偏差应小于1/6桩径且不应大于100mm,垂直度偏差应小于0.5%。
5.3.3 钢筋混凝土承台施工可按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3.3 钢筋混凝土承台施工与重力基础施工相似,可参照本规范第5.2节重力基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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