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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风力发电工程验收应分单位工程验收、启动验收、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9.1.2 竣工验收前,宜对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稳定性进行观测与检测。
9.1.3 各阶段验收应组建相应的验收组织机构。
条文说明
9.1.3 单位工程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监理、质监、施工、安装、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单位工程验收小组可组建相应专业验收组。
启动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电网公司协商组建,一般由建设、质监、监理、设计、调试、当地电网调度、生产等有关单位和投资方、工程主管、政府有关部门等代表、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制造厂家等参建单位列席工程整套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启动试运行组、专业检查组、综合组和生产准备组等职能小组组成。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电力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生产单位、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环境保护、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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