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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质平衡
4.3.1 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运行中需去除水中悬浮物时,应采用旁流过滤处理,旁滤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4.3.2 循环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旁流水处理去除碱度、硬度、某种离子或其他杂质时,其旁流处理水量应根据浓缩或污染后的水质成分、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和旁流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等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4.3.3 当采用多种水源作为补充水或使用再生水作为补充水水源时,应进行水质平衡计算,应合理分配多种水源的补水量比例,并应确定相应的浓缩倍数。
4.3.4 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按系统水质指标的控制要求,进行水质平衡计算,并应确定合理的排污水量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4.3.1 计算公式中的进塔空气含尘量,一般在环保部门大气监测站均有测定数据,如某些地区无测定资料时可在工厂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进行测定,也可参照附近地区的测定资料。
空气含尘量数据宜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选取。
计算公式中循环冷却水悬浮物含量的取值应适当考虑水处理药剂、工艺介质泄漏等产生的悬浮物、生物黏泥增量的影响。
4.3.2 本条规定给出的旁流处理水量的计算公式为理论计算公式,公式中“某项成分”的含义为需要处理的物质。
4.3.3 采用多种补充水水源时,各种补充水水质及可供水量均会存在较大差异,其直接影响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平衡和浓缩倍率,因此,应进行水质平衡计算,合理分配不同水源的补水量,保持系统补充水水质的相对稳定,并确定相应的浓缩倍数。
4.3.4 直冷开式系统的循环冷却水与工艺物料直接接触,其水质会因工艺物料的不同,污染的类型和受污染的程度也不相同,会有相应的系统水质指标控制要求。循环过程中污染物浓度会不断的浓缩和积累,系统水质中某些指标会超过工艺控制要求(如造气循环冷却水系统中的悬浮物、氰化物等),应进行水质平衡计算,确定合理的排污量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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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系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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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装置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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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水量平衡计算
- 4.3 水质平衡
- 4.4 系统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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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冷却设施选择
- 5.3 冷却设施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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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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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附属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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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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