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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厂址选择
3.1.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3.1.1 屠宰加工厂的原料区、屠宰车间前区和副产加工区、无害化处理间及污水处理站等都散发有明显异味并严重污染空气的气体,因此厂址不得建于城市中心地带,同时应避免其对城市水源及居住区的污染。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屠宰加工厂的生产污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才能排放。厂址与厂外污水排放设施的距离不宜过远。
卫生防护距离参见《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8-2000。若只建设分割车间,不设屠宰、副产车间,则可不受风向、卫生防护距离限制。
3.1.2 为保证肉食品安全,对厂区周边卫生环境方面提出要求是必要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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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 4.4 屠宰车间
- 4.5 分割车间
- 4.6 职工生活设施
-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致昏刺杀放血
- 5.3 浸烫脱毛加工
- 5.4 剥皮加工
- 5.5 胴体加工
- 5.6 副产品加工
- 5.7 分割加工
- 6 兽医卫生检验
- 6.1 兽医检验
-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 7 制冷工艺
- 7.1 胴体冷却
- 7.2 副产品冷却
- 7.3 产品的冻结
- 8 给水排水
-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 8.2 排水
-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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