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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产品的冻结
7.3.1 市销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应为一23℃,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一15℃。对于出口的分割肉,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应为一35℃,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8℃。
7.3.2 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副产品冻结间时间不宜超过48h,中心温度不宜高于一15℃。
7.3.3 冻结产品如需更换包装,应在冻结间附近安排包装间,包装间温度不应高于0℃。
7.3.1 分割肉的冻结要在24h之内完成,在-35℃冻结间内必须采用盘装包装,在冻结间内把肉冻好后,再进入包装间把盘装换成纸箱包装入库,目的是提高肉品质量。我国目前只有少数用于出口的分割肉冻结间,其内温度可达到这个水平。考虑到国内实际情况,只提出冻肉的终了温度,没有对冻结时间作统一规定。
7.3.2 副产品冻结时间要求比肉冻结时间要短,冻结后温度要低,目的也是保证获得好的质量。国外先进的标准要求副产品在12h内冻到-18℃,使用平板冻结器可达到这一要求。结合我国情况,提出24h冻结达到-18℃是可行的,只是冻结间库温要达到-23℃以下才行,执行起来也应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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