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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宰前建筑设施
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 公路卸猪站台宜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或普通站台,并应高出路面(0.90~1.0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赶猪道宽度应大于1.50m,坡度应小于10.0%。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应大于40.0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0m。生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0~1.50)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0.80)m2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0m。
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00m。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5%,并坡向排水沟。
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4.2.6 隔离圈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I,Ⅱ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0%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50m2;Ⅲ、Ⅳ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小于3.00m2。
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00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0%,并坡向排水沟。
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I、Ⅱ级屠宰车间可按(0.5~1.0)h屠宰量计,Ⅲ、Ⅳ级屠宰车间按1.0h屠宰量计。
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有2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4.2.2 赶猪道坡度应小于10.0%的规定是综合各地赶猪道的情况,在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写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基础上确定的。这次修编规范时又对此作了调查和复核。因各地猪种不同,猪的爬坡能力也不一样,具体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加以调整。
4.2.5 待宰间的容量按(1.00~1,50)倍班宰量计算,是根据我国屠宰有淡旺季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我国养猪多为农民散养,旺季日收猪量超过正常班宰量,因此待宰间的面积不能按正常一个班的班宰量计算。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按(0. 60~0.80)m2计算,是考虑到各地区因猪种不同而给出的一个范围,便于设计时选用。本条是为了使猪在宰杀前具有良好的待宰环境,从根本上保证肉品的质量制定的。
4.2.6 隔离间的面积,根据近年实际情况看,各地差别较大,因此本条作山了具体规定。
4.2.7 赶猪道两侧墙定为1.00m,是根据对多数厂的调查后确定的。
4.2.8 为了使活猪宰前体表清洁,在进入屠宰车间前应通过冲淋,去掉污物。由于各地猪源及饲养条件的差异,所以对冲淋时间不作规定。冲淋间的大小,是以冲淋后能保证屠宰的连续性、均匀性为前提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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