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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副产品冷却


7.2.1  Ⅰ、Ⅱ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一4℃,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3℃。

7.2.2  Ⅲ、Ⅳ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0℃,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条文说明

 

7.2.1、7.2.2  这两条规定与目前国外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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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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