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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剥皮加工
5.4.1 猪屠体应采用落猪装置或使悬挂轨道下降的方法将其放入剥皮台或预剥输送机上,也可设置猪屠体的接收台,再转入预剥输送机上。
5.4.2 采用预剥输送机剥皮时,其传动线速度应适合人工操作,并与剥皮机速度相协调,但线速度不宜超过8.00m/min。根据剥皮机的生产能力,卧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不宜小于16.00m,立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宜取13.00m。
5.4.3 采用卧式剥皮机剥皮,应配备转挂台,转挂台应紧靠剥皮机出胴体侧布置。转挂台宜采用不锈钢制作,其长度应与剥皮机和转挂台末端提升猪屠体位置相匹配。在转挂台的末端应有存放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轮、叉挡的轨道。
5.4.4 转挂台的末端应设有提升机,将剥皮后的猪屠体提升到轨道上。
5.4.5 立式剥皮机的预剥皮机末端应设有将猪屠体转挂到轨道上的操作位置,其附近应有存放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轮、叉挡的轨道。
5.4.6 立式剥皮机前后各约2.00m的悬挂猪屠体轨道应为手推轨道。
5.4.7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Ⅲ、Ⅳ级屠宰车间可使用手工剥皮台。
5.4.8 剥皮猪屠体提升上轨道后,应在生产线上设置人工修割残皮的操作位置。
5.4.9 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暂存间。手工剥下的皮张也应及时运出。
5.4.10 车间内应配备盛放头、蹄、尾的容器和运输设备,以及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5.4.2 如果线速度超过8.00m/min时,现有剥皮机剥皮速度将赶不上预剥皮的速度,使生产不协调,因此提出本条要求。
5.4.3 转挂台的作用有二:一是接收剥皮后的猪屠体;二是在转挂台的末端将剥皮后的猪屠体穿上叉挡,挂在提升机上,送入剥皮后的轨道。所以转挂台的长度与二者有关。如果预剥皮输送机上的猪屠体沿输送机前进方向猪臀部在后面时,转挂台还要有一个使猪屠体转向180°的作用,以便猪屠体的提升。
5.4.6 立式剥皮机前后各留2.00m的手推悬挂轨道是为了剥皮的操作,靠人工预剥皮和剥完皮后推出剥皮机都需要留有手工操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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