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屠宰车间
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屠宰车间建筑面积
4.4.2 冷却间、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冷却措施。 I、Ⅱ、Ⅲ级屠宰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
4.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4.4.4 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5.00m。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00m。
4.4.5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应大于10.0%,宽度以仅能通过一头猪为宜,侧墙高度不应低于1.00m,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部封闭。
4.4.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4.4.7 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8.00一10.00)m槽底坡度不应小于5.0%,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设血、水输送管道。
4.4.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 量按2.5L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2.0%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4.4.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4.4.10 寄生虫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面积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的需要,室内光线应充足,通风应良好。
4.4.11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应单独设置门直通室外。
4.4.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4.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设天窗。
4.4.14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挡与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4.4.15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0m,双向不应小于2.50m。
4.4.16 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近车间外墙布置,并应设有直通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9条的规定。
4.4.1 原本条规定屠宰车间的面积大小与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中提出的面积大小比较如下(见表1):
从上表看出,班宰量在(500~2,000)头之间的屠宰车间每头猪增加0.20m2。其原因是近年来根据国外兽医专家建议,检验方法由分散检验改为同步检验或对号集中检验方法,增加了同步检验线.与此同时,将旋毛虫检验室和疑病猪胴体都安排布置在生产线附近。此外,为了避免交叉污染又增加了输送设备,加宽了运输通道,因此增加了车间的使用面积。
本次修订数据系根据上表换算成1h的屠宰量,结合近年实践 和调查制定。
4.4.2 为了提高胴体发货过程的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对肉品的污染,保证冷链连续,特提出发货间设封闭发货口的措施。
胴体发货间及副产品发货间的面积是按发货量来确定的,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所以本条对其面积未作具体规定。
4.4.4 国外屠宰车间多为单层建筑,在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非食用肉、内脏、废弃物时,应将清洁的原料、半成品与能引起污染的物料分开,以保证加工产品质量。因此采用单层设计时,应注意安排好非清洁物料的流向。
国外屠宰车间一般采用大跨度,车间内很少有柱子,便于工艺设计布置。本条结合国内情况,提出柱距不宜小于6.00m(主要针对多层厂房)。单层宜采用较大跨度.层高应能满足通风、采光、设备安装、维修和生产的要求。
4.4.6 由于电击深度不够或电击后停留时间过长.部分猪在宰杀放血后会苏醒挣扎,造成血液飞溅至墙壁高处。所以i此段墙裙高度规定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目的是便于冲洗墙面血污.保持车间卫生。
4.4.10 有些厂旋毛虫检验室与旋毛虫检验采样处相距较远,采集的肉样不能及时进行检验并取得结果,待发现问题时,该胴体己与其他健康合格的胴体混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污染。因此,本条规定检验室应靠近采样处,在对号或同步检验完成前,旋毛虫检验已出结果,这样可避免交叉污染发生。
4.4.16 燃料储存间为单层建筑、靠车间外墙布置及对外设有出入口等都是为了防火和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制定的。燃料间防火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文执行。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 下一节:4.5 分割车间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 4.4 屠宰车间
- 4.5 分割车间
- 4.6 职工生活设施
-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致昏刺杀放血
- 5.3 浸烫脱毛加工
- 5.4 剥皮加工
- 5.5 胴体加工
- 5.6 副产品加工
- 5.7 分割加工
- 6 兽医卫生检验
- 6.1 兽医检验
-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 7 制冷工艺
- 7.1 胴体冷却
- 7.2 副产品冷却
- 7.3 产品的冻结
- 8 给水排水
-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 8.2 排水
-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