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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3.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3.0.4 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3.0.4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木材防腐施工质量。
3.0.5 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验收其外观质量:
1 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
3 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
3.0.6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应有本工程的设计文件。
2 木结构工程所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检验,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下取样、送检。
3 各工序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应有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
3.0.7 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未列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依此作为相关木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
3.0.8 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材质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当通过等强(等效)换算处理进行材料、构配件替代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应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
3.0.9 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3.0.1 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针对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强调应有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队伍,才能承担木结构工程施工任务。
3.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包括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又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工程的防护分项工程(防火、防腐)可以分包,但其管理、施工质量仍应由木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施工单位负责。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
3.0.4 木结构使用环境的分类,依据是林业行业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LY/T 1636-2005,主要为选择正确的木结构防护方法服务。
3.0.5 木材所显露出的纹理,具有自然美,形成雅致的装饰面。本条将木结构外表参照原规范对胶合木结构的要求,分为A、B、C级。A级相当于室内装饰要求,B级相当于室外装饰要求,而C级相当于木结构不外露的要求。
3.0.6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旨在强调按设计图纸施工。
2 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及木产品,包括方木、原木、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材、木基结构板材、金属连接件和结构用胶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进场验收、见证检验主要是控制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交接检验主要是控制制作加工质量。这是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是木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3 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本规范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
4 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关键在于建立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形成有机整体。
5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的要求。这是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或材料替代,这些文件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将来结构维修、维护的重要依据。
3.0.7 木结构在我国发展较快,不断引进、研发新材料、新技术,各类木结构技术规范不可能将这些材料和技术全部包含在内,但又应鼓励创新和研发。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程序。
3.0.8 规定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由于截面减小,可能影响抗火性能,故有时结构并不安全,截面减小还可能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反之,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低等级材料替代高等级材料,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关于各类构件对木材材质等级的规定,故通过等强换算进行材料替换,需经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3.0.9 从国际市场进口木材和木产品,是发展我国木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条所指木材和木产品包括方木、原木、规格材、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结构复合木材、工字形木搁栅、齿板桁架以及各类金属连接件等产品。国外大部分木产品和金属连接件是工业化生产的产品,都有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标志产品的生产厂家、树种、强度等级和认证机构名称等。对于产地国具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既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也要求有相应的产品标识。对于产地国本来就没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可只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另外,在美欧等国家和地区,木产品的标识是经过严格质量认证的,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这些产品标识一旦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在我国也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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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方木与原木结构
- 4.1 一般规定
- 4.2 主控项目
- 4.3 一般项目
- 5 胶合木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主控项目
- 5.3 一般项目
- 6 轻型木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主控项目
- 6.3 一般项目
- 7 木结构的防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控项目
- 7.3 一般项目
-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木材强度等级检验方法
- A.1 一般规定
- A.2 取样及检测方法
- 附录B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 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 C.1 一般规定
- C.2 取样及测定方法
- C.3 判定规则
- 附录D 钉弯曲试验方法
- D.1 一般规定
- D.2 仪器设备
- D.3 试件的准备
- D.4 试验步骤
- D.5 试验结果
- 附录E 木结构制作安装允许误差
- 附录F 受弯木构件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 F.1 一般规定
- F.2 取样方法、数量及几何参数
- F.3 试验装置与试验方法
- F.4 跨中实测挠度计算
- F.5 判定规则
- 附录G 规格材材质等级检验方法
- G.1 一般规定
- G.2 规格材目测等级见证检验
- G.3 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 附录H 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指标
- 附录J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 附录K 各类木结构构件防护处理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
- K.1 方木与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构件
- K.2 胶合木结构构件、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材构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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