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层板胶合木可采用分别由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等或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坯胶合而成的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木,以及异等组合的对称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
5.1.3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业加工生产。
5.1.4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5.1.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本章内容对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的相关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原规范对层板胶合木的制作方法作了很多规定,考虑到我国已单独制定了产品标准《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对层板胶合木的制作要求已作规定,这里不宜重复,故将相关内容删除,而将胶合木作为一种木产品对待。
5.1.2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将制作胶合木的层板划分为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因而有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层板胶合木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胶合木等类别。按组坯方式不同,后两者又分为同等组合胶合木、对称异等组合和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普通层板胶合木即为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的层板胶合木。
5.1.3 在我国,胶合木一度可在施工现场制作,这种做法显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现代胶合木对层板及制作工艺都有严格要求,只适宜在工厂制作。进场的是胶合木产品或已加工完成的构件。本条强调胶合木构件应由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制作,旨在保证产品质量。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方木与原木结构
- 4.1 一般规定
- 4.2 主控项目
- 4.3 一般项目
- 5 胶合木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主控项目
- 5.3 一般项目
- 6 轻型木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主控项目
- 6.3 一般项目
- 7 木结构的防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控项目
- 7.3 一般项目
-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木材强度等级检验方法
- A.1 一般规定
- A.2 取样及检测方法
- 附录B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 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 C.1 一般规定
- C.2 取样及测定方法
- C.3 判定规则
- 附录D 钉弯曲试验方法
- D.1 一般规定
- D.2 仪器设备
- D.3 试件的准备
- D.4 试验步骤
- D.5 试验结果
- 附录E 木结构制作安装允许误差
- 附录F 受弯木构件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 F.1 一般规定
- F.2 取样方法、数量及几何参数
- F.3 试验装置与试验方法
- F.4 跨中实测挠度计算
- F.5 判定规则
- 附录G 规格材材质等级检验方法
- G.1 一般规定
- G.2 规格材目测等级见证检验
- G.3 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 附录H 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指标
- 附录J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 附录K 各类木结构构件防护处理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
- K.1 方木与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构件
- K.2 胶合木结构构件、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材构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