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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一般项目


6.3.1  承重墙(含剪力墙)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

    1  墙骨间距。

    2  墙体端部、洞口两侧及墙体转角和交接处,墙骨的布置和数量。

    3  墙骨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

    4  地梁板的防腐、防潮及与基础的锚固措施。

    5  墙体顶梁板规格材的层数、接头处理及在墙体转角和交接处的两层顶梁板的布置。

    6  墙体覆面板的等级、厚度及铺钉布置方式。

    7  墙体覆面板与墙骨钉连接用钉的间距。

    8  墙体与楼盖或基础间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

6.3.2  楼盖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

    1  拼合梁钉或螺栓的排列、连续拼合梁规格材接头的形式和位置。

    2  搁栅或拼合梁的定位、间距和支承长度。

    3  搁栅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

    4  楼盖洞口周围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5  楼盖横撑、剪刀撑或木底撑的材质等级、规格尺寸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3.3  齿板桁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材的树种、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齿板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桁架的几何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6.3.3的规定。

    4  齿板的安装位置偏差不应超过图6.3.3-1所示的规定。

    5  齿板连接的缺陷面积,当连接处的构件宽度大于50mm时,不应超过齿板与该构件接触面积的20%;当构件宽度小于50mm时,不应超过齿板与该构件接触面积的10%。缺陷面积应为齿板与构件接触面范围内的木材表面缺陷面积与板齿倒伏面积之和。

    6  齿板连接处木构件的缝隙不应超过图6.3.3-2所示的规定。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宽度超过允许值的缝隙,均应有宽度不小于19mm、厚度与缝隙宽度相当的金属片填实,并应有螺纹钉固定在被填塞的构件上。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的20%。

    检验方法:目测、量器测量。

6.3.4  屋盖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

    1  椽条、天棚搁栅或齿板屋架的定位、间距和支承长度;

    2  屋盖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3  屋面板铺钉方式及与搁栅连接用钉的间距。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或卡尺量、目测。

6.3.5  轻型木结构各种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4。

6.3.6  轻型木结构的保温措施和隔气层的设置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

条文说明

6.3.1、6.3.2、6.3.4  轻型木结构实际上是由剪力墙与横隔(楼盖、屋盖)两类基本的板式组合构件组成的板壁式房屋。各款内容都与结构的承载力和耐久性直接相关,但各款的具体要求,不论设计文件是否标明,均应满足《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的构造要求,验收时应逐款检查。为避免重复,这里仅列出检查项目,未列出标准。

6.3.3  影响齿板桁架结构性能的主要因素是齿板连接,故应对齿板安装位置偏差、板齿倒伏和齿板处规格材的表面缺陷进行检查。

    1  因规格材的强度与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尺寸有关,故要求制作齿板桁架的规格材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在国外齿板为专利产品,齿板连接的承载力与齿板的类型、规格尺寸和所连接的规格材树种有关。齿板制作时允许采用性能不低于原设计的规格材和齿板替代,但须经设计人员作设计变更。 

    3  齿板桁架制作误差的规定与《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一致。

    4  按长度和宽度将齿板安装的位置偏差规定为13mm(0.5英寸)和19mm(0.75英寸)两级。安装偏差由齿板的平动错位和转动错位两部分组成,两者之和即为齿板各角点设计位置与实际安装位置间的距离。验收时应量测各角点的最大距离。

    5  齿板安装过程中齿的倒伏以及连接处木材的缺陷都会导致板齿失效,本款旨在控制齿板连接中齿的失效程度。按《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的规定,倒伏是指齿长的1/4以上没有垂直压入木材的齿;木材表面的缺陷面积包括木节、钝棱和树脂囊等。验收时应在齿板连接范围内用量具仔细测算齿倒伏和木材缺陷的面积之和。需指出的是,齿板连接缺陷面积的百分比,应逐杆计算。

    6  齿板连接处缝隙的规定与《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一致。

6.3.5  本条统一规定轻型木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偏差,各构件的制作偏差应在安装前检查,以便替换不合格构件。安装偏差的检查,应合理考虑各工序之间的衔接,便于纠正偏差。例如搁栅间距,应在铺钉楼、屋面板前检查。

6.3.6  保温措施和隔气层的设置不仅为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也是保证轻型木结构耐久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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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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