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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方木与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构件


K.1.1  方木、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构件采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及其以活性成分计的最低载药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K.1.1的规定。需油漆的木构件宜采用水溶性或以易挥发的碳氢化合物为溶剂的油溶性防护剂。

K.1.2  防护施工应在木构件制作完成后进行,并应选择正确的处理工艺。常压浸渍法可用于木构件处于C1类环境条件的防护处理;其他环境条件均应用加压浸渍法,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冷热槽浸渍法;对于不易吸收药剂的树种,浸渍前可在木材上顺纹刻痕,但刻痕深度不宜大于16mm。浸渍完成后的药剂透入度检验结果不应低于表K.1.2的规定。喷洒法和涂刷法应仅用于已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因钻孔、开槽等操作造成未吸收药剂的木材外露而进行的防护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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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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