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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控项目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4.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4.2.3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A。

4.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

4.2.5  各类构件制作时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 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 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

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 578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9  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 5002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规定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作钉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规格圆钉随机抽取10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强度见证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10  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本规范第4.3.3条第2款的要求。

    3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桁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1  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30℃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 8l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2.13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Ⅰa等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 

4.2.14  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榫,并应用U形铁连接。桁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  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檩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3  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檩应互相拉结。

    4  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

    5  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檩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埋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条文说明

4.2.1  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一要素,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本规范将对结构安全会产生最重要影响的主控项目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的截面尺寸,二是构件材料的材质标准和强度等级,三是木结构节点连接。关于该三方面的条文,皆列于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和设计单位签发的技术联系单等资料。

4.2.2  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素,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之一,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执行本条时尚应注意:

    1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是指木材的树种(包括树种组合)或强度等级合乎规定。在我国现阶段,方木、原木结构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是由树种确定的,而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木材,强度不再分级,所以明确了树种或树种组合,就明确了强度等级。我国虽然对方木、原木及板材划分为三个质量等级,但该三个质量等级木材的设计指标是相同的,不加区分。

    2  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的结构用材,其树种都应是已纳入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适用范围的,否则不能作为结构用材使用。

4.2.3  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按树种划分方木、原木的强度等级,而按目测外观质量划分的方木、原木的三个质量等级,仅是决定木材用途的依据(用于受拉还是受压构件),与木材的强度等级无关。因此,明确木材的树种是施工用材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关键。但目前木结构施工人员对树种的识别往往存在一定困难,为确保其木材的材质等级,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本规范检验标准表4.2.3与《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是一致的。

4.2.4  我国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对不同目测等级的方木或原木在强度上未加区分,实际上三个等级木材的缺陷不同,对木材强度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即使相同的缺陷,对木材抗拉、抗压强度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故规定了不同目测等级的木材不同的用途,等级高的用于受拉构件,低的可用于受压构件,施工及验收时应予注意。

    结构用木材的目测等级评定标准,不同于一般用途木材的商品等级,两者不能混淆。

4.2.5  控制木材的含水率,主要是为防止木材干裂和腐朽。原木、方木在干燥过程中,切向收缩最大,径向次之,纵向最小。外层木材会先于内层木材干燥,其干缩变形会受到内层木材的约束而受拉。当横纹拉应力超过木材的抗拉强度时,木材就发生开裂。

    制作构件时,如果干裂裂缝与齿连接或螺栓连接的受剪面接近或重合,就会影响连接的承载力,甚至发生工程事故。木材含水率过大,干缩变形很大,会影响木结构节点连接的紧密性;含水率过大,木材的弹性模量降低,结构的变形加大;含水率超过20%而又通风不畅,木材则易发生腐朽。因此,无论是构件制作还是进场,都应控制含水率。

    原木和截面较大的方木通常不能采用窑干法,难以达到干燥状态,其含水率控制在25%,是指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此时木材表层的含水率往往已降至18%以下,干燥裂缝已经呈现,制作构件选材时已经可以避开裂缝。干缩裂缝对板材的不利影响比方木、原木严重得多,但板材可以窑干,故含水率可控制在20%以下。干缩裂缝对板材受拉工作影响最为不利,用作受拉构件连接板的板材含水率控制在18%以下。

4.2.6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明确规定承重木结构用钢材宜选择Q235等级,不能因为用于木结构就放松对钢材质量的要求。实际上,建筑结构钢材均可用于木结构,故本规范规定钢材的屈服强度和极限强度不低于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指标要求。对于承受动荷载或在-30℃以下工作的木结构,不应采用沸腾钢,冲击韧性应满足相应屈服强度的D级要求,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保持一致。

4.2.7  焊条的种类、型号与焊件的钢材类别有关,故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选用。对于Q235钢材,通常采用E43型焊条。E43为碳钢焊条,药皮化学成分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焊缝类型、焊机和使用环境,如结构在-30℃以下工作,宜选用E43中的低氧型焊条。

4.2.8  成品螺栓是标准件,强度等级通常用屈服比表示,如4.8级表示抗拉强度标准值为400MPa,屈服强度标准值为320MPa,这类螺栓进场时仅需检验合格证书。由于标准件的螺栓长度有时不满足木结构连接的要求,需要专门加工,则按4.2.6条的规定,螺栓杆使用的钢材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合格报告。

4.2.9  圆钉的抗弯屈服强度以塑性截面模量计算,当设计文件规定圆钉的抗弯屈服强度时,需作强度见证检验。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将视为由冷拔钢丝制作的普通圆钉,只需检验其产品合格证书。

4.2.10  拉杆的搭接接头偏心传力,对焊缝不利,拉杆本身也会产生弯曲应力,因此规定不应采用搭接接头而应采用双面绑条焊接头,并规定了接头的构造要求。

4.2.11  按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寒冷地区的焊缝为保证其延性,焊缝质量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2.12  结构方案和布置、所用材料的材质等级和节点连接施工质量是控制工程质量、保证结构安全的三大关键要素,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结构安全,因此都是不允许出现施工偏差的项目。节点连接的施工质量,是影响木结构安全的第三要素,故本条按强制性条文执行。

4.2.13  木结构各类节点连接部位木材的质量符合要求,是节点连接承载力的重要保证,因此本条对连接部位木材的材质作出了专门规定。

    木结构中的螺栓按其受力可分为受剪、受拉和系紧三类。木构件受拉接头中的螺栓,实际上主要是受弯工作,但因形式上传递的是被连接构件间界面上的剪力,仍习惯称为受剪螺栓;受拉螺栓(亦称圆钢拉杆)包括钢木屋架下弦、豪式屋架的竖拉杆以及支座节点的保险螺栓等,这类螺栓受拉工作;系紧螺栓,如受压接头系紧木夹板的螺栓,既不受拉也不受弯。螺栓孔附近木材中的干裂、斜纹、松节等缺陷都会影响销槽的承压强度,螺栓连接处应避开这些缺陷。

4.2.14  本条规定了保证木结构抗震安全的构造措施,系依据《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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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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