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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技术方案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工法、现场自然条件和墙体材料特点编制,并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培训。

7.1.2 板材、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宜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7.1.3 非烧结块体材料应满足存放时间的要求。

7.1.4 施工方应核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技术文件,并应进行抽样复检,应在合格后再使用。

7.1.5 墙体材料应按强度等级分别堆放,并应设置标识。

7.1.6 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条文说明

7.1.2 每种墙材制品有其不同特性和施工方法。工程实践表明,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将有助于提高墙体的施工质量。

7.1.3 非蒸压及非烧结块材(如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经过28d存放可大大减少块材的干缩变形,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等单位的研究,蒸压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出釜存放14d(2周)后,其失水收缩基本稳定,故提出此条要求。

7.1.4 块体材料质量是保证墙体质量的前提条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要求提供连续生产三个月的出厂检验抗压强度记录并对其变异系数进行评价,此举可以控制块体材料的质量稳定性,改变以往仅凭一份送检的检测报告就畅行天下的局面。

7.1.5 避免同类材料不同强度等级误用。

7.1.6 工程实践表明,采用吸水超标的材料将加大墙体的干缩变形,严重影响墙体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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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5057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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