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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砌体
7.2.1 块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砌块类材料应按设计进行试排块,并满足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
2 多孔砖及小砌块的半盲孔面,应作为砌筑铺浆面;
3 烧结块体材料用普通砂浆砌筑前应预先浇水湿润;非烧结块体材料砌筑前不宜浇水湿润,当施工环境十分干燥时,其表面可适当洒水;
4 固定门、窗的孔洞不得现场凿砍制取,应采用预先加工成孔的块材;
5 墙体的洞口下边角处不得有砌筑竖缝;
6 不同墙体材料及强度等级的块材不得混砌,墙体孔洞不得用异物填塞;
7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填充墙应在主体结构浇筑完成28d后开始砌筑。
7.2.2 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砂浆中掺有外加剂时,其外加剂及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
3 砂浆中掺入的粉煤灰,其等级及掺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有关规定;
4 预拌(专用)砂浆应严格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搅拌。
7.2.3 灌孔混凝土的配制及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
7.2.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芯柱施工,应采用专用振捣机具。施工缝宜留在块材的半高处,施工缝的界面应在接续施工前进行清洁处理。
7.2.5 砌筑需灌孔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时,应随砌随清除孔洞灰缝处的内挤灰。
7.2.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灰砂)实心砖墙体,砌筑墙体时应随砌随勾缝,灰缝宜内凹2mm~3mm;含有孔洞的砖或砌块墙体的砌筑灰缝不得内凹。
7.2.7 砌筑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时宜采用专用铺灰器具。
7.2.8 框架填充墙顶处预留的间隙宜在墙体砌筑15d后封堵。
7.2.9 非烧结块材墙体抹灰宜在墙体砌筑完成60d后进行,最短不应少于45d。
7.2.1 本条文对块体的砌筑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5 墙体的洞口下边角处有砌筑竖缝时,墙体很容易在该处沿竖缝开裂。
6 避免由于不同种材料性能差异而出现墙体裂缝的基本要求。
7 一些填充墙与主体结构(梁、板、柱及剪力墙)交界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开裂,经调研得知,这些填充墙体大都是主体结构尚未达到养护龄期就开始砌筑,为减少由于主体结构混凝土收缩而引起的填充墙开裂,特制定本条文。
7.2.2 本条文对砂浆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1~3 当前砂浆市场比较混乱,功能各异、名目繁多的“专利”产品在一些工程中被应用,而其中有的砂浆在材料选择及砂浆配合比就存有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如外加剂的选用和粉煤灰的质量及掺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等)。本条款对砂浆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合料等提出具体要求。
7.2.4 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芯柱的施工缝留在块材的半高处将有利于保证芯柱的施工质量。
7.2.5 调查中发现,砌块砌体灰缝在孔内有突出的内挤灰现象,若不清除将影响芯柱的成型质量。
7.2.6 灰缝宜内凹2mm~3mm将有利于抹灰砂浆与墙面的粘结。对含孔砖(块)墙体由于壁厚较薄,灰缝不宜内凹。
7.2.7 工程实践表明,采用专用铺灰器具可以提高铺灰质量、加快施工速度及节省砌筑砂浆。
7.2.8 工程实践表明,墙体开裂往往受施工阶段框架结构变形的影响。
7.2.9 块材砌筑后其干缩仍在进行,若在短时间内抹面将会导致饰面层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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