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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墙体及部件使用年限少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制定更换、维护方案及实施细则。
9.1.2 房屋产权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墙体物理损伤或化学损伤的原因、程度、所处环境以及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进行检测、评估,并制定修复设计与施工方案。
9.1.3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凿墙、开洞及改变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
9.1.4 修复材料应根据墙体损伤状况、与被修复材料的适应性、预期修复效果、修复施工条件及经济性等因素选用。
9.1.5 墙体修复施工前应根据损伤状况、修复材料性能及施工条件等制定施工方案。
9.1.6 墙体修复后应进行检验与验收,所有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存档。
9.1.1 当前一些墙体及与其配套的部件(如某些板材或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聚氨酯泡沫、尼龙胀钉等)的使用寿命少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保证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及效果,特制定本条款。
9.1.3 当前一些房屋用户为改变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向有关部门报请,也不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随意凿墙、开洞,给建筑物墙体带来很大危害,有的甚至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安全,特制定本条款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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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墙体材料
- 3.1 一般规定
- 3.2 块体材料
- 3.3 板材
- 3.4 砂浆、灌孔混凝土
- 3.5 保温、连接及其他材料
- 4 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
- 4.1 建筑设计
- 4.2 建筑节能设计
- 5 结构设计
- 5.1 设计原则
- 5.2 结构体系及分析方法
- 5.3 砌体计算指标
- 5.4 构件静力设计基本要点
- 5.5 结构抗震设计基本要点
- 5.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
- 6 墙体裂缝控制与构造要求
- 6.1 墙体裂缝控制
- 6.2 构造要求
- 7 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砌体
- 7.3 墙板隔墙
- 7.4 墙体保温
- 8 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感观质量验收
- 9 墙体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墙体维护
- 9.3 墙体修补
- 9.4 墙体补强与加固
- 10 试验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材料试验
- 10.3 砌体和板材试验
- 10.4 墙体试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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