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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试验可分为研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
10.1.2 试验用的墙材制品应从同一批中随机抽取,其试件的组数、样本数量应根据试验目标确定。
10.1.3 研究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由不少于两个研究单位完成;
2 每个研究单位所进行同一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6组,每组应为6件;同一物理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6件;
3 每个研究单位所进行的砌体通缝抗剪强度试验,其试件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0个;
4 同一构件承载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3件。
10.1.4 检验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可由一个检测单位完成,但对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由另一检测单位进行重复试验;
2 检验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在同等条件下,同一检测单位所进行的同一基本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组,每组应为6件;同一物理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3件;
3 构件承载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2件。
10.1.5 编制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标准应进行研究性试验。
10.1.6 试验仪器及设备应由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标定。
10.1.7 同一试验研究单位或检测单位所统计试验数据的变异系数大于0.2时,其相应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应在本规范规定基础上增加至少一倍。
10.1.1~10.1.5 目前国内部分省市为推广本地区墙体材料,相继出台了材料标准和应用技术标准,但多数标准的背景资料试验数据较少,相互引用试验资料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仅通过少数几个检验试件就确定试验强度指标,这不仅不利于新型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同时也给结构安全度带来隐患。因此本规范对研究试验的研究单位个数和试验样本数量提出具体要求。
10.1.6 本条款是试验数据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前提条件。
10.1.7 试验数据的变异系数大于0.2时,说明试验目标值的离散性较大,扩大试验样本数量将增大试验数据统计值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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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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