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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储备库宜储存低凝原油。
3.0.2 原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3.0.3 储罐模数的确定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储罐单罐公称容量不宜小于10×104m3。
3.0.4 石油储备库职工生活设施、维修设施宜依托社会。
3.0.5 石油储备库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原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并应将泄露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库区较小的范围内。
3.0.6 石油储备库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 石油储备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有关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0.8 石油储备库设计,应有效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3.0.1 “低凝原油”是指不需加热储存的原油。国家石油储备库原油储存周期长,如果储存高凝原油,需要对油罐进行加热,这样将消耗大量热能。为节省国家石油储备库的运营成本,降低能耗,制定本条规定。
3.0.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闪点小于28℃的油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除个别稠油以外,绝大多数原油的闪点都低于28℃。
3.0.3 大型油罐相对小型油罐土地利用率高,目前国内最大油罐容量可做到15×104m3应用较多的大型油罐是10×104m3规格。
3.0.5 事故状况下,泄漏的原油一旦流出库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泄漏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除按要求罐组应设的防火堤外,为了防止泄漏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库区,需另外增设有效措施。如雨水监控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堤坝式道路、事故存液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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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构 筑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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