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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排水
9.2.1 石油储备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储备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9.2.2 油罐脱水排水井上沿高度不应低于罐组地面0.8m。
9.2.3 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组的切断措施。
9.2.4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 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2 支管与干管连接处;
3 干管每隔300m处。
9.2.5 石油储备库的污水管道在通过储备库围墙处应设置水封设施。
9.2.6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9.2.7 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当加大雨水在罐组内的停留时间,降低雨水的设计流量;
2 罐区排出雨水宜采用明沟系统;
3 当雨水需要使用水泵提升排放时,雨水排出泵宜使用同一规格的水泵,雨水排出泵总数量不宜超过5台。
9.2.8 含油污水和含油雨水宜共用一个管道系统。
9.2.9 洗罐排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系统。
9.2.10 含油污水管道宜采用连续铸铁管道,纯水泥接口或采用球墨铸铁管道,耐油胶圈接口。也可以采用钢管或复合材料管,接口可以采用焊接或其他形式。
9.2.11 雨水排放如使用管道系统,雨水管道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管或复合材料管。
9.2.1、9.2.3~9.2.6 这5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相关条文制定的。
9.2.7 储备库区雨水主要来自罐组内的雨水存量。罐组内雨水适当壅水即罐组内的雨水存留时间延长可以大幅度降低雨水管网或明沟的设计流量,降低造价。罐组外的雨水系统采用明沟也可以降低建设费用。雨水需要提升时,泵型号一致有利于检修及配件的配置。
9.2.8 含油雨水主要来自罐顶的浮盘,和含油污水共用一套系统可以节省造价。
9.2.9 油罐清洗时的污水夹杂大量油泥,如果进入含油污水系统,会导致污水处理出现问题。因此,洗罐排水应单独收集后再处理。
9.2.10 含油污水管道采用铸铁管是比较合理的,既耐腐蚀,相对来说造价也较低。个别支线由于接管的原因可以使用钢管等方便施工的材料。
9.2.11 雨水管道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是比较合理适用的,造价也比较低,完全可以满足使用。个别支线管段或特殊点由于施工的原因可以使用钢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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