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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储备库内的各类设施,可根据需要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5.1.3 除本规范表5.1.2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5.1.2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4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104m³。
5.1.5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4m³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4m³。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注: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罐壁直径。
5.1.6 油罐不宜布置在性质差异较大的地基上。
5.1.7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地上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5.1.8 油泵和多个油罐组共用的隔油池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5.1.9 石油储备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1.1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库外管道、行政管理区是石油库的主要构成内容。储备库内的各种设施按照其使用性质、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的不同,适当进行功能分区划分,相对集中布置,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也便于消防控制等。
5.1.2 本条规定地上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制定的,但考虑到石油储备库的规模和重要性均大于一般石油库,本条规定的防火距离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略大一些,尤其是消防泵房、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专用消防站、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原油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远大于GB 50074-2002的规定,以加强安全设防力度。
5.1.4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等相关规范制定的。根据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多年的实际应用情况,对于大型储罐罐组来说,其自动控制水平及消防设施水平较高,考虑减少占地、合理布置,其总容量控制在不大于60×104m³是合适的。
5.1.5 对于石油储备库来讲,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单个储罐罐容大、罐的个数多、占地面积大。在库容较大时,为避免油罐过于密集的布置,增加防火分隔是必要的。本条规定每240×104m³罐容作为一个罐区组合,适当加大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D、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为0.8D是合适的,同时也可使罐区之间的消防道路适当加宽,方便消防车作业。
5.1.6 油罐避免布置在地基差异较大的地段,可有效防止有关的不均匀沉降,方便油罐的地基处理。
5.1.7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是储备库内的重要设施,本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地上输油管道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这些建筑物造成严重危害。
5.1.9 石油储备库内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合并建造,可使库区平面布置合理,节约占地,也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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