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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污水和废物处理


9.3.1  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可直接排放。如果污水处理有条件依托周边企业,也可送出库外处理。

9.3.2  含油污水处理宜依托周边企业的污水处理能力。如果确实不能依托,宜减小污水处理规模,加大缓冲设施能力。

9.3.3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9.3.4  油罐总切水量宜根据原油年平均周转量的0.3%计算。

9.3.5  单罐含油初期雨水设计量宜按油罐浮顶全面积上30mm厚的雨水量计算。罐区一次计算水量可按全部罐数量的20%计算。

9.3.6  在石油储备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9.3.7  污水排放应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和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污水排放宜依托周边企业现有排放口;如确实不能依托,排放口的位置、扩散口工程设计参数、扩散器与岸边的距离等参数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或模型试验确定。

9.3.8  废物处理(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内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妥善处理(置)。如库区内不设废物处理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废物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

    2  清罐作业宜采用同种油清洗油罐的清洗技术。排出的罐底泥渣、污水处理设施排渣,处理前不得堆放在未经防渗处理的场地,应避免废渣溶液污染库区场地。

条文说明

9.3.2  储备油库的含油污水量较少,含油污水产生的时间比较集中,一般在油罐切水或下雨时罐顶浮盘上有含油雨水。储备油库单独设置含油污水处理一般来说经济上并不合算,能依托周边企业的污水池宜尽量依托。当必须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时,减少处理规模,加大储存设施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既可以满足含油污水集中排放时的储存,又可以使污水处理尽量在稳定状态下运行,达到污水处理合格排放的目的。以一期国家原油储备库的设计举例,当时四个国家储备库的含油污水处理流程为:含油污水→调节罐、储存罐→油水分离器→高效加气浮选器→曝气生物滤池(BAF)→核桃壳过滤器→水排放。含油污水处理设施主要设备能力为:调节罐:3000m3;处理设备:50m3/h;污水储存罐:3000m3。

9.3.3  为了减少油气散发,改善污水处理场的环境,建议采用密闭式设备或池子加盖。

9.3.4  根据目前的原油中转的实际数据确定的切水量占周转量的0.3%。

9.3.5  罐顶浮盘的含油雨水量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 3095-2000。由于储备库的运行特点,一般来说,大部分油罐会长期处于高液位储存原油,这个时候的罐顶雨水可以认为不会带有油品污染,结合一期国家储备库的设计经验,考虑20%的油罐会同时产生含油雨水。

9.3.6  为了满足环保的监测要求,在污水排放出油库处设置流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9.3.7  油库的污水排放标准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需满足环评的要求。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同样如此,如果排入自然水体,还有一些更加具体的要求,都需符合环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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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507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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