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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堤
5.3.1 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5.3.2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公称容积。
5.3.3 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5.3.4 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3.2m(以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计)。
5.3.5 油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油罐的数量应为1座,隔堤应是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高度宜为0.8m。
5.3.6 在占地、土质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宜选用土筑防火堤,土筑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在土筑堤无条件或困难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但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5.3.7 防火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若耐火极限低于3h时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在耐火极限内,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5.3.8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管道在靠近防火堤处应设固定管墩。
5.3.9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台阶或坡道至地面高度大于或等于2m时,应设护栏。
5.3.1 地上油罐一旦发生爆炸、火灾、破裂等事故,油品会流出油罐外,如果没有防火堤,油品就会到处漫流。这样将会使事故影响范围蔓延、扩大,也会使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为了限制事故影响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规定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
5.3.2 本条规定“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公称容积”,意在将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油罐全泄漏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3.3 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内液体也不会喷散到防火堤外。
5.3.4 考虑到防火堤内可燃液体着火时用泡沫枪灭火易冲击造成喷溅,故防火堤最好不低于1m,最低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泡沫喷溅,故从防火堤内侧算起。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等相关规范规定,罐组防火堤高度不应超过2.2m,这是出于方便消防人员手持移动式水枪对油罐进行灭火作业的考虑,但这条规定使得大型油罐罐组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很难达到一个最大罐的罐容,一旦发生油罐全泄漏这种极端事故,漏油就不能被完全限制在罐组防火堤内了。现在消防队扑救油罐火灾,主要是依靠消防车辆进行作业,防火堤可以适当增高,以使大型油罐罐组防火堤的有效容量达到一个最大罐的罐容。参考国外标准,本条规定罐组防火堤高出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的高度不宜超过3.2m。
5.3.5 在油罐发生油品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将溢漏油品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以减小事故影响,设置隔堤是必要的。
5.3.6 土筑防火堤耐燃烧性能好、稳定性好、不需要设置伸缩缝,也没有管道穿越防火堤时密封的问题,但其要求的占地面积较大、维护工作量也大。在用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优先选用土筑防火堤。毛石结构的防火堤整体稳定性差、抗震强度弱,因此规定不得采用。
5.3.8 管道穿越防火堤要保证严密,且杜绝在防火堤上开洞,以防止事故状态下油品流出防火堤。
5.3.9 储备库内每个油罐组的占地面积都较大,为方便操作人员平时工作进出跨越防火堤方便和事故时能及时逃生,人行防火堤相邻踏步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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