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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浮顶结构设计
7.5.1 浮顶应采用单盘式或双盘式的结构。浮顶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建罐地区的气象条件、油罐操作条件、储存油品特性、用户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7.5.2 浮顶浮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浮力应按油品密度700kg/m3计算;
2 单盘设计安装高度,应按储存油品的实际密度计算。
7.5.3 单盘式浮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当排水管失效时,浮顶应能承受24h内降水量为250mm的雨水载荷而不沉没;
2 在浮顶上没有雨载荷和活载荷的情况下,单盘板和任意两个浮舱同时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发生强度和稳定性破坏。
7.5.4 双盘式浮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当排水管失效时,浮顶应能承受24h内降水量为250mm的雨水载荷而不沉没;对设置紧急排水设施的浮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但紧急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满足浮顶上存留的积水荷载小于浮顶设计所采用的积水载荷的要求;
2 在浮顶上没有雨荷载和活载荷的情况下,浮顶任意两个浮舱同时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发生强度和稳定性破坏。
7.5.5 在罐顶平台和浮顶之间应设置转动扶梯。在浮顶处于最低支撑位置时,转动扶梯与罐壁的夹角不应小于30°。
7.5.6 浮顶应设置浮顶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的直径和数量应根据建罐地区的降雨量确定,但数量不应少于2条;
2 浮顶排水系统应由单向阀、连接管、出口切断阀及挠性件或回转件等组成;
3 浮顶排水系统应采用结构合理、性能可靠、寿命长且有成熟使用经验的结构;
4 有暴雨的地区,浮顶应设置防止雨水超量聚积的紧急排水设施。紧急排水设施应具有防止储液倒流功能。
7.5.7 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装置应由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组成;
2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空间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及二次密封应仍能保持良好密封效果;
3 二次密封应设有密闭密封环形空间连续分布的油气隔膜。二次密封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在腐蚀较严重的场合,二次密封的支撑板亦应采用不锈钢。
7.5.8 穿过浮顶的构件伸出浮顶上表面的高度,应保证在本规范第7.5.3、7.5.4条规定的条件下,油品不倒流到浮顶上。
7.5.9 浮顶和罐体之间应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和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7.5.1 本条规定了可以使用的浮顶两种结构,并对选用原则作了规定。
7.5.2 本条对浮顶浮力计算的原则作了规定,并明确了单盘安装高度按储存油品的实际密度计算的要求。
7.5.3、7.5.4 本条对单盘式、双盘式浮顶的设计原则作了规定。此规定总结了国内几十年大型储罐的经验,明确提出,对于双盘式浮顶,当采用紧急排水设施时,设计载荷可以取小于相当于250mm降水量的雨水载荷。本条参照了API 650-2007的相关要求。
7.5.6 本条对浮顶排水系统的设置、排水管大小及数量、系统组成、结构可靠性等提出原则要求。由于浮顶排水系统的维修需要清罐后进行,因此强调浮顶排水系统应采用结构合理、性能可靠、寿命长的结构。
7.5.7 本条规定了浮顶边缘密封装置的最低要求。并对二次密封的使用作了规定,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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