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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采暖
14.1.1 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 ℃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当储备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生产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应设置集中采暖。
14.1.2 对冬季集中采暖地区,石油储备库宜依托外来热源。如储备库没有可依托的外来热源或采用外来热源不经济时,可自建采暖锅炉房,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宜选用燃油或燃气热水锅炉,并根据当地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宜为95 ℃,回水温度宜为70 ℃;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 锅炉水处理方式应根据原水水质,锅炉类型对给水和锅炉水的水质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予以确定;
5 锅炉房不得与储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6 锅炉房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4.1.3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热水温度宜采用95℃/70℃。
14.1.4 对于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物,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考虑少量采用电采暖的方式。如库区内有工艺用蒸汽,在不违反卫生和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也可采用蒸汽做热媒。
14.1.5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4.1.5的规定。
14.1.6 散热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生产福利房间、化验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2 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3 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型散热器;
4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4.1.7 供热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内主管道及室外热水管网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2 压力大于0.3MPa或温度超过200℃的室内蒸汽采暖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其他室内采暖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
3 浴室等湿度大的房间,局部可采用镀锌钢管。
14.1.8 散热器调节阀宜采用铜制阀体的阀门,采暖系统入口切断阀宜采用钢质法兰截止阀。
14.1.1 本条规定了设置集中采暖的条件。
14.1.2 石油储备库通常远离市政设施,采暖没有可依托的外来热源时,依靠自建锅炉房解决采暖和生活用热。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从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石油储备库自建锅炉房从就地取材和环保角度考虑,建议采用燃油或燃气锅炉。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的规定,是考虑了备用因素。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只设置1台锅炉也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并且在锅炉故障停运无法对外供热时,不会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或这种影响也能被接受时,可以只设置1台锅炉。
14.1.3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第15.1.1条规定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此处沿用。石油储备库通常办公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较完善,又没有可依托的热源,常常自建锅炉房采暖及提供生活用热。锅炉房供暖要求采用热水做热媒。热水采暖比蒸汽采暖具有许多优势,见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阐述。
14.1.4 这条是针对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物来讲的。石油储备库内有些建筑物设置比较分散,远离集中热源,采暖负荷又小。接入集中供热管网不现实或者不经济时,可以采用电采暖的方式。如果就近有工艺用蒸汽时,也可考虑采用蒸汽做热媒,但需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
14.1.5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14.1.8 本条要求是为了减少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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