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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给水
9.1.1 石油储备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水管进入原油储备库处的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9.1.2 石油储备库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宜合并建设。当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9.1.3 石油储备库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人员按三班考虑,生活用水量宜为(25~35)L/(人·班),洗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
2 消防队员按二班考虑,按200L/(人·天)考虑用水;
3 生活用水和生产给水的小时变化系数按2.5设计。
9.1.4 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供水能力应满足消防设计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9.1.2 储备油库的生产给水和生活用水量一般都比较小,合建系统有利于减少投资。
9.1.3 本条规定了石油储备库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原则,其中第1款和第3款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制定的;第2款是考虑消防人员需全天在库区驻守,且经常训练,用水量远大于库区生产和管理人员,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中“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规定库区消防队员用水量宜为200L/(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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