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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报警区域划分
	3.4.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工程枢纽的布置、功能或防火分区的划分确定。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的闸首可划分为单独的报警区域。
	3.4.2 相同功能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可划分为同一报警区域;对于空间较大或不同高程及不同的功能区域宜划分为多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可根据其保护范围由若干个探测区域组成。
3.4.3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斜井和电缆夹层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或空间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当设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时应结合系统联动要求确定,且一个报警区域不宜超过150m。
      
3.4.3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斜井和电缆夹层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或空间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当设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时应结合系统联动要求确定,且一个报警区域不宜超过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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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一节:3.5 消防控制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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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 3.3 探测区域划分
 - 3.4 报警区域划分
 - 3.5 消防控制室设置
 - 4 火灾探测器选择
 - 4.1 一般规定
 - 4.2 点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 4.3 线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 4.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择
 - 4.5 水力发电厂不同场所火灾探测器类型选择
 - 5 系统设备设置
 - 5.1 系统设备组成
 - 5.2 系统功能
 - 5.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设置
 - 5.4 火灾探测器设置
 - 5.5 消防专用电话设置
 - 5.6 消防应急广播设置
 - 5.7 火灾警报器设置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
 - 5.9 区域显示器设置
 - 5.10 模块设置
 - 6 消防联动控制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喷雾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 6.3 消防水泵联动控制
 - 6.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 6.5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 6.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
 - 6.7 电梯联动控制
 - 6.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 7 系统供电
 - 7.1 供电
 - 7.2 接地
 - 8 布线
 - 附录A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 附录B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 附录C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 附录D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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