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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6.1.2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6.1.3 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门系统应由相关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6.1.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采用专用线路实现对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及防烟排烟风机等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
条文说明
6.1.1 当电源总线线路压降超过5%时,受控消防设备的直流24 V电源推荐由现场提供。
6.1.3 条所述“相关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自动灭火系统指“同一报警或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其中至少一只需采用火焰探测器或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可对火灾进行确认的火灾探测器”;对于防烟系统指“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排烟系统指“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防火门系统指“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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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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