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系统功能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及类型、系统故障报警的部位。
    3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4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火灾警报器。
    6 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
    7 联动关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设备。
    8 控制电梯全部停于疏散的楼层或电梯转换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 对火灾报警、操作、系统故障、日常运行进行记录、打印。
5.2.2 根据水力发电厂消防设备及全厂监控系统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可具有下列相应的控制及显示功能:
    1 启动工业电视系统使其切入火灾部位画面。
    2 向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布火灾信息。
    3 启动消防对策图。
    4 向消防部门传送火灾信息。
    5 显示报警及联动设备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