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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供电


7.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直流电源。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电厂直流系统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并应在最大负载情况下能正常工作。
7.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及应急广播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供电。
7.1.4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系统处于最大负荷状态下的负荷值确定。
7.1.5 直流电源容量应能保证交流电源失电后系统工作1h。
 
条文说明
7.1.5 根据工程实际经验,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水力发电厂一般在30min左右即可恢复厂用电,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电源容量按交流电源失电后1h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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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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