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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水力发电厂内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 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保护场所内可燃物燃烧性能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
    5 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种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
4.1.2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 火灾初期产生少量烟并产生明显火焰的场所,应选择1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并应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4.1.3 油罐室、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宜选用防爆型探测器。
4.1.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具有电气火灾危险且没有配置其他保护监测措施的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1.5 对可能出现可燃气体并容易聚集的有限空间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4.1.2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4.3条和第12.4.4条有关规定。
4.1.4 水力发电厂的电气线路和电力设备配置有完善的监控保护措施和火灾探测预警手段,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比较完善的电气火灾监控功能。
    (1)低压配电系统配电回路均设置有过电流保护元件,电缆的设计载流量留有较大的余量,敷设采用套管及桥架等保护措施,不易产生绝缘损坏。
    (2)电缆桥架、电缆竖井、电缆沟等电缆聚集的区域内均设置有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等,能有效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探测预警。
    (3)水力发电厂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电站低压配电设备状态信号均送计算机监控系统集中监视,配电设备的故障信号均能实时传送至监控系统并提醒运行人员分析确认并尽快处置。
    (4)水工枢纽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低于二级(非燃烧体)。
    综上所述,水力发电厂通常不设置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但对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此类场所的顶部较高,人员到达困难,电气线路发生火灾不容易被发现,若无法在其上面设置其他火灾探测器,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1.5 对于通风不畅且有可能产生易燃气体聚集的有限空间一般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也可以根据电厂运行管理要求,通过人员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方式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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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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