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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充电监控系统


9.2.1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性、对时等功能。

9.2.2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等;

      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等。

9.2.3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9.2.4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

9.2.5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记录、系统故障记录、充电运行参数异常记录、动力蓄电池参数异常记录等事件记录功能。

9.2.6 充电监控系统应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并应具备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9.2.7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9.2.8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

9.2.9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表管理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并应实现定时/召唤打印等功能。

9.2.10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可扩展性:

      1 系统应具备较强的兼容性,可实现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2 系统应具有扩展性,可满足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9.2.11 充电监控系统应能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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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GB/T5096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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