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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室内充电站


11.3.1 充电站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区域应包括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3.2 充电站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11.3.2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站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表中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3.3 相邻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1.3.4 室内充电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3M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的稳态火计算。

11.3.5 充电区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充电站及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本标准第11.3.4条要求的充电站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宜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3.6 充电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充电区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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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GB/T5096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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