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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室内充电站
11.3.1 充电站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区域应包括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3.2 充电站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站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表中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3.3 相邻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1.3.4 室内充电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3M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的稳态火计算。
11.3.5 充电区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充电站及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本标准第11.3.4条要求的充电站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宜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3.6 充电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充电区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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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 3.1 规模
- 3.2 站址选择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及建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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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非车载充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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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电能质量
- 8 计量
- 9 监控及通信系统
- 9.1 系统构成
- 9.2 充电监控系统
- 9.3 供电监控系统
- 9.4 安防监控系统
- 9.5 通信系统
- 10 土建
- 10.1 建(构)筑物
- 10.2 给水排水
-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4 接地与照明
- 11 消防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室外充电站
- 11.3 室内充电站
- 12 节能与环保
- 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
- 12.2 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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