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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11.1.1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11.1.1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充电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以站内充电设备及充电车位的最外侧边界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计算。充电站与铁路的距离以铁路的中心线计算;充电站与公路的距离以公路边缘计算。

    2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物。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3 N指室内充电站,W指室外充电站。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充电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表中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11.1.2 充电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充电站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 充电站的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11.1.4 充电站内应按表11.1.4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与场所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相匹配的灭火器。

表11.1.4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配置场所

表11.1.4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配置场所

11.1.5 充电站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场所,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 19666规定的无卤低烟低毒阻燃C类及以上电缆,其他场所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 19666规定的阻燃C类及以上电缆。对充电站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电缆槽盒保护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

11.1.6 室外充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充电站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一级、二级充电站,不应小于20L/s;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5L/s;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5L/s;

      3 计算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4 消火栓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11.1.7 四级充电站设在甲类和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液体储罐区等场所时,应分区设置,充电站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11.1.1的要求。

11.1.8 充电站设置在汽车库、停车场时,其消防设施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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