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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降排水


4.2.1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条文说明
4.2.1 本条对施工降排水方案主要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调城市施工中降排水应对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以确保施工安全;降排水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4.2.3 本条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对管道沟槽降水井的平面布置作出具体规定。通常,降水井应在管道沟槽的两侧布置。
4.2.6 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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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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