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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条文说明
4.4.2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沟槽超挖,遇有某种原因,造成槽底局部超挖且不超过150mm时,施工单位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3 施工过程因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不超过本条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7 化学建材管等柔性管道,应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处理,不能采用预制桩基础,也不能采取浇筑混凝土刚性基础和360°满封混凝土等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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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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