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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井室


8.2.1 井室的混凝土基础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施工应满足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8.2.2 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无压管道,其管外壁与砌筑井壁洞圈之间为刚性连接时水泥砂浆应Z坐浆饱满、密实;
    2 金属类压力管道,井壁洞圈应预设套管,管道外壁与套管的间隙应四周均匀一致,其间隙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材料填嵌密实;
    3 化学建材管道宜采用中介层法与井壁洞圈连接;
    4 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井室,井壁洞圈应振捣密实;
    5 排水管道接入检查井时,管口外缘与井内壁平齐;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对于砌筑结构井室应砌砖圈加固。
8.2.3 砌筑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砌块应充分湿润;砌筑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拌制应拌合均匀、随用随拌;
    2 排水管道检查井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
    3 砌块应垂直砌筑,需收口砌筑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梁进行收口;圆井采用砌块逐层砌筑收口,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4 砌块砌筑时,铺浆应饱满,灰浆与砌块四周粘结紧密、不得漏浆,上下砌块应错缝砌筑;
    5 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6 内外井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抹面应分层压实。
8.2.4 预制装配件式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及其配件经检验符合设计和安装要求;
    2 预制构件装配位置和尺寸正确,安装牢固;
    3 采用水泥沙浆接缝时,企口坐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4 设有橡胶密封圈时,胶圈应安装稳固,止水严密可靠;
    5 设有预留短管的预制构件,其与管道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底版与井室、井室与盖板之间的拼缝,水泥沙浆应填塞严密,抹角光滑平整。
8.2.5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钢筋、模板工程经检验合格,混凝土配合比满足设计要求;
    2 振捣密实,无振漏、走模、漏浆等现象;
    3 及时进行养护,强度等级未达设计要求不得受力;
    4 浇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8.2.6 有支、连管接入的井室,应在井室施工的同时安装预留支、连管,预留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排水检查井的预留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砂浆砌筑封口抹平。
8.2.7 井室施工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井圈应以水泥砂浆坐浆并安放平稳。
8.2.8 井室内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孔、预埋件应符合设计和管道施工工艺要求;
    2 排水检查井的流槽表面应平顺、圆滑、光洁,并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
    3 透气井及排水落水井、跌水井的工艺尺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 阀门井的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下缘以及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应留有安装作业空间,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不开槽法施工的管道,工作井作为管道井室使用时,其洞口处理及井内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9 给排水井盖选用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宜采用复合材料井盖,行业标志明显;道路上的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盖,装配稳固。
8.2.10 井室周围回填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2 本条对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压力(无压)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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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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