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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例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
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3)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4.5.6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到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 4.5.11 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的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例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
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3)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表4.5.5 每层回填的虚铺厚度
压实机具 | 虚铺厚度(mm) |
木夯、铁夯 | ≤200 |
轻型压实设备 | 200~250 |
压路机 | 200~300 |
振动压路机 | ≤400 |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到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 4.5.11 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的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4.5.3 本条中第5款不仅指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也指管道回填。
4.5.4 回填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管道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本条对回填材料质量做出具体规定。
4.5.5 本条文表4.5.5压实工具中未列蛙式夯,尽管其目前在工程中还在使用,但因蛙式夯易引起安全问题且压实效果差,属于限制使用的机具;故本规范规定采用震动夯等轻型压实机具。
4.5.7 本条规定正式回填前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含水量、每层土的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4.5.11 本条对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的作出具体规定。
第2款强调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宜在管内设竖向支撑;本规范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施工时人工进入管道拆装支撑的因素。
第3款管基有效支承角系指2α加30°。管道基础中心角(2α)是设计计算得出的,加30°是考虑到施工作业的不利因素影响而采取的保险措施;该部位回填应采用木夯等机具夯实。
第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的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几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 、“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 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变形率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5.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
4.5.4 回填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管道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本条对回填材料质量做出具体规定。
4.5.5 本条文表4.5.5压实工具中未列蛙式夯,尽管其目前在工程中还在使用,但因蛙式夯易引起安全问题且压实效果差,属于限制使用的机具;故本规范规定采用震动夯等轻型压实机具。
4.5.7 本条规定正式回填前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含水量、每层土的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4.5.11 本条对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的作出具体规定。
第2款强调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宜在管内设竖向支撑;本规范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施工时人工进入管道拆装支撑的因素。
第3款管基有效支承角系指2α加30°。管道基础中心角(2α)是设计计算得出的,加30°是考虑到施工作业的不利因素影响而采取的保险措施;该部位回填应采用木夯等机具夯实。
第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的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几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 、“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 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变形率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5.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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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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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基本规定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施工降排水
-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 4.4 地基处理
- 4.5 沟槽回填
- 4.6 质量验收标准
-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道基础
- 5.3 钢管安装
- 5.4 钢管内外防腐
-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 5.8 玻璃钢管安装
- 5.9 硬聚氯乙烯、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 5.10 质量验收标准
-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工作井
- 6.3 顶管
- 6.4 盾构
- 6.5 浅埋暗挖
- 6.6 定向钻及夯管
- 6.7 质量验收标准
-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沉管
- 7.3 桥管
- 7.4 质量验收标准
-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 8.1一般规定
- 8.2 井室
- 8.3 支墩
- 8.4 雨水口
- 8.5 质量验收标准
-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 附录A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 附录D 闭水法试验
- 附录E 闭气法试验
- 附录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 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 附录H 聚氨酯(PU)涂层
- H.1 聚氨酯涂料
- H.2 涂敷工艺
- H.3 涂层质量检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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