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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3.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0.4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
    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
    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
3.0.5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的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2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3.0.6 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及清理原结构过程中,若发现该结构整体牢固性不良或原有的支撑、连接系统有缺损时,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报告。在设计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3.0.7 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 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做好观测记录备查;
    3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4 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声、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 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3.0.8 当结构加固需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根据结构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
3.0.9 加固工程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要求和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补充规定。
3.0.10 当采用的结构加固方法需做防护面层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材料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其施工过程的控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抽样原则及本规范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0.12 检验批中,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须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
3.0.1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3.0.1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3.0.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3.0.16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3.0.17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3.0.1 本条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其目的是使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便于按照其特点组织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同时也便于建立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利于运作。
    本条除了规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并对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明确的要求外,还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因为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能据以推行其最佳的全过程控制技术,也才能使它所推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落到实处。不少工程实践经验表明:本条提出的三位一体的现场管理方法,是保证工程质量和企业效益所不可或缺的措施,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
3.0.3 本条较具体地规定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施工图的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二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加固材料和产品的进场复验。三是对原结构、构件的清理、修整与支护。四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到在正常的标准化关系中,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因为只有这样的企业才具有竞争力和生存力。五是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应进行自检并应由专职质量检验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查,使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0.4、3.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与新建工程相比增加了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以及界面处理的工序。其工作内容及要求在条文中已作了系统而清晰的表述,而且很容易理解,无需再加以说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道工序对保证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加固的效果至关重要,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否则将使结构的加固以失败告终。同时,还应指出的是作为业主代表的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督这两个工序的全过程。倘若因失察而导致造成加固质量事故,应负玩忽职守之责。
3.0.6 本条系以5.12特大地震的震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的。因为当建筑物受到强震破坏时,良好的结构整体牢固性能起到防止快速连续倒塌的作用,从而为人们提供了逃生、救援和抢险加固的机会,因此是一种重要的减灾措施。作为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虽不能对结构加固设计问题作出规定,但有责任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和清理原结构过程中关注其整体牢固性是否存在需要增强或补救的问题。一旦发现该结构的圈梁、支撑、连接、拉结等系统有缺损、间断、错漏等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业主和设计单位。在他们尚未采取措施前,不应仍按原加固方案施工,以免留下隐患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0.7 众所周知,被加固的结构在实施加固前总是隐含着不安全的因素,其触发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所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和及时。这一方面要靠施工单位认真落实设计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把工作做在结构加固施工的前面;而另一方面则须依靠安全检查监督人员,通过各种实时监控手段进行观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先未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结构加固工程的安全。
3.0.9 对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的加固工程而言,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地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必须采取防冻害措施才能进行正常的施工作业。这是一般施工单位都熟悉的规定,但对钢筋和钢构件的焊接作业来说,却由于加固工程量小、施工人员素质较差,设备也很有限,而往往不注意冬期施工的负温影响问题,致使负温下焊接的质量显著受到影响。另外,胶粘加固作业对低温影响更为敏感,更需要采取冬期施工的措施。因此,制定本规定予以提示,以保证冬期加固施工的质量。
3.0.10 为了防止加固材料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环境因素的侵蚀,以及各种意外作用(如人为破坏和火灾等)对它造成的损害,通常都要在其表面设置防护面层。但由于防护面层的材料与做法很多,因此本规范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迄今为止,在小型工程中,仍以水泥砂浆做面层的居多,为此,应指出两点:
    1 为了使水泥砂浆面层与加固材料粘结较为牢靠,宜在加固材料表面涂刷一道结构胶粘剂,并趁它尚未固化前均匀撒上一层细石(或称豆石)。待胶粘剂固化粘牢石子时,再分层抹上水泥砂浆。只要胶粘剂质量没有问题,其效果与传统的加设钢丝网片相近,但施工却简便得多。
    2 水泥砂浆防护面层,并非起加固作用的砂浆面层,不能按本规范的各种外加砂浆面层进行验收,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一般抹灰工程”进行验收。
3.0.11 本条系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为依据制定的。但由于该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现行有关抽样方案的国家标准又有19个之多,因此,作出了应按本规范所选择或补充的抽样方案执行的规定。
3.0.12 本条主要是针对当前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的混乱情况作出的规定:一是明确必须进行现场见证检测和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的范围;二是明确未经见证抽样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无效,以防止今后继续使用由施工单位委托取得的检验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
3.0.13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均应合格,且资料完整。但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作出了适当放宽的规定,即对合格点率的要求不是100%,而是80%,只有个别项目为90%。这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取值是一致的。若设计认为其所关注的某个项目需要以更高的合格率来保证,则应在施工图中加以注明。
3.0.14~3.0.16 这三条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原则制定的。因此,可参阅该标准有关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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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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