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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仪器设备


G.2.1 测定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热鼓风干燥箱(烘箱),其温度波动不应大于±2℃;
    2 温度计应备有两种,其测温范围分别为0℃~150℃和0℃~250℃;
    3 称量容器应采用铝制称量盒或耐温称量瓶,其直径宜为50mm;高度宜为30mm;
    4 称量天平应为分析天平;其感量应为1mg;最大称量应为200g;
    5 干燥器应为有密封盖的玻璃干燥器,数量应不少于4个,且均应盛有蓝变色硅胶;
    6 胶皿,其制皿材料与胶粘剂原材料之间应不发生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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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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