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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钢结构的构造应便于制作、运输、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小应力集中,避免材料三向受拉。以受风载为主的空腹结构,应尽量减小受风面积。
8.1.2 在钢结构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中,不宜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板;壁厚小于3mm的钢管;截面小于 45×4或 56×36×4的角钢(对焊接结构),或截面小于50×5的角钢(对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结构)。
8.1.3 焊接结构是否需要采用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等特殊措施,应根据材质、焊件厚度、焊接工艺、施焊时气温以及结构的性能要求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并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8.1.4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1.5 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伸缩缝的间距),当不超过表8.1.5的数值时,一般情况可不考虑温度应力和温度变形的影响。
表8.1.5 温度区段长度值(m)
注:1 厂房柱为其他材料时,应按相应规范的规定设置伸缩缝。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2 无桥式吊车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吊车房屋吊车粱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宜对称布置于温度区段中部。当不对称布置时,上述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支撑距离的中点)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8.1.5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的60%。
3 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表中数字可予以增减。
8.1.3 钢材是否需要在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钢材厚度不是惟一的条件,还要根据构件的约束程度、钢材性质、焊接工艺、焊接材料性能和施焊时的气温情况等综合考虑来决定。预热的目的是避免构件在焊接时产生裂纹;而形成冷裂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上述的约束程度,钢材的淬硬组织和氢积聚程度等),故设计时可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取措施,以避免冷裂纹的出现,预热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其中钢材性能亦是一个重要因素,如低合金钢有一定的淬硬性,有冷裂的倾向,板厚宜从严控制。但最近日本新开发一种超低碳素贝氏体的非调质TS 570MPa级厚型高强度钢板,在厚度t≥75mm的情况下施焊时完全不用预热。焊后热处理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热影响区的金属晶体组织、消除焊接残余应力,这往往是出于“结构性能要求”,如热风炉壳顶是为了避免晶间应力腐蚀而要求整体退火,以消除焊接残余应力。
这次修订时删去了原规范对焊件厚度的建议,这是因为从防止脆断的角度出发,焊件的厚度限值与结构形式、应力特征、工作温度以及焊接构造等多种因素有关,很难统一提出某个具体数值。
8.1.4 为了保证结构的空间工作,提高结构的整体刚度,承担和传递水平力,防止杆件产生过大的振动,避免压杆的侧向失稳以及保证结构安装时的稳定,本条对钢结构设置支撑提出了原则规定。
8.1.5 根据理论计算及已有建筑物的经验,特别是1974年以来的经验,原规范将采暖房屋和非采暖地区的房屋的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由180m增大至220m,将热车间和采暖地区的非采暖房屋的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由150m增大至180m。
横向框架中,在相同温度变形的情况下,横梁与柱铰接时的温度应力比横梁与柱刚接时的温度应力降低较多。根据理论分析,可将铰接时的横向温度区段长度加大25%,并列入规范表8.1.5内。
根据分析,柱间支撑的刚度比单独柱大很多,因此厂房纵向温度变形的不动点必然接近于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支撑距离的中央)。本条表中规定的数值是基于温度区段长度等于2倍不动点到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确定的。因此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规定为:柱间支撑不对称布置时,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支撑距离的中央)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8.1.5纵向区段长度的60%。实际上我国有较多钢结构厂房未满足此项要求,除少数情况外,一般未发现问题。
此外,在计算纵向温度区段长度时,考虑到吊车梁与柱一般用C级螺栓连接,能够产生滑移,因而可减少温度应力和变形,若大部分吊车梁与柱的连接不能产生滑移,则纵向温度区段长度应减少20%~30%。
另外,当温度区段长度未超过表8.1.5中的数值时,在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温度应力和温度变形对结构内力的影响(即P-△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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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 附录F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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