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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5.7.1 渠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喀斯特塌陷区、古河道、移动沙丘、地下采空区及矿产等的分布与规模。对于穿越城镇、工矿区的渠道,应调查和探测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2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的地层岩性,重点是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对渠道的影响。特殊土勘察要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R的规定。
3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补排条件、水位、水质、岩土体的渗透性、土壤的盐渍化现状,并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进行初步预测。
4 初步查明傍山渠道沿线崩塌体、滑坡体、泥石流、洪积扇、残坡积土等的分布、规模及覆盖层厚度,基岩风化带、卸荷带深度、地质构造和主要结构面的组合等,并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
5 初步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提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6 进行渠道工程地质初步分段。对可能发生严重渗漏、浸没、地震液化、岩土膨胀、黄土湿陷、滑塌、冻胀与融沉等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膨胀土的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S的规定。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
5.7.2 渠系建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7.1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建筑物区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渗漏和渗透稳定条件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涌水、涌砂的可能性作出初步评价。
2 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初步查明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工程地质初步评价。
5.7.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渠道可选用1:10000~1:5000,渠系建筑物可选用1:2000~1:1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选渠线两侧各500~1500m,渠系建筑物应包括对建筑物可能有影响的地段,对高边坡及傍山渠段测绘范围应适当扩大。
3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程度、地下水位、古河道、隐伏断层、喀斯特洞穴、地下采空区、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4 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渠道中心线应布置勘探坑、孔,勘探点间距500~1000m;勘探横剖面间距1000~2000m,横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应少于3个。傍山渠道勘探点应适当加密,高边坡地段宜布置勘探平硐。
2)渠系建筑物宜布置纵、横勘探剖面,建筑物轴线钻孔间距宜控制在100~200m之间,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宜少于3个。
3)挖方渠道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渠底板以下5~10m,填方渠道钻孔深度应能满足稳定分析的要求;渠系建筑物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建基面以下20~30m,或进入基础以下一定深度。特殊情况应适当加深。
4)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并应根据需要进行抽水、压(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对可能存在渗漏、浸没或盐渍化地段,应进行野外注水试验。
5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为主。原位测试方法宜根据土(岩)类和工程需要选择。
2)对特殊土应进行专门试验。
3)渠道各工程地质单元(段)和渠系建筑物地基主要岩土层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1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喀斯特塌陷区、古河道、移动沙丘、地下采空区及矿产等的分布与规模。对于穿越城镇、工矿区的渠道,应调查和探测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2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的地层岩性,重点是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对渠道的影响。特殊土勘察要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R的规定。
3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补排条件、水位、水质、岩土体的渗透性、土壤的盐渍化现状,并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进行初步预测。
4 初步查明傍山渠道沿线崩塌体、滑坡体、泥石流、洪积扇、残坡积土等的分布、规模及覆盖层厚度,基岩风化带、卸荷带深度、地质构造和主要结构面的组合等,并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
5 初步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提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6 进行渠道工程地质初步分段。对可能发生严重渗漏、浸没、地震液化、岩土膨胀、黄土湿陷、滑塌、冻胀与融沉等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膨胀土的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S的规定。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
5.7.2 渠系建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7.1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建筑物区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渗漏和渗透稳定条件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涌水、涌砂的可能性作出初步评价。
2 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初步查明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工程地质初步评价。
5.7.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渠道可选用1:10000~1:5000,渠系建筑物可选用1:2000~1:1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选渠线两侧各500~1500m,渠系建筑物应包括对建筑物可能有影响的地段,对高边坡及傍山渠段测绘范围应适当扩大。
3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程度、地下水位、古河道、隐伏断层、喀斯特洞穴、地下采空区、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4 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渠道中心线应布置勘探坑、孔,勘探点间距500~1000m;勘探横剖面间距1000~2000m,横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应少于3个。傍山渠道勘探点应适当加密,高边坡地段宜布置勘探平硐。
2)渠系建筑物宜布置纵、横勘探剖面,建筑物轴线钻孔间距宜控制在100~200m之间,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宜少于3个。
3)挖方渠道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渠底板以下5~10m,填方渠道钻孔深度应能满足稳定分析的要求;渠系建筑物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建基面以下20~30m,或进入基础以下一定深度。特殊情况应适当加深。
4)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并应根据需要进行抽水、压(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对可能存在渗漏、浸没或盐渍化地段,应进行野外注水试验。
5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为主。原位测试方法宜根据土(岩)类和工程需要选择。
2)对特殊土应进行专门试验。
3)渠道各工程地质单元(段)和渠系建筑物地基主要岩土层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条文说明
5.7.1 渠道工程地质勘察内容中,喀斯特塌陷、采空区、物理地质现象及特殊岩土层的勘察是重点和难点,对工程选线至关重要。
渠道工程地质初步分段是本阶段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分段标准,根据已有勘察经验,分段的依据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性质、物理地质现象、特殊岩土体的分布、水文地质条件及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等。
5.7.2 渠系建筑物的类型很多,包括倒虹吸、渡槽、分水闸、节制闸、退水闸等。条文所列勘察内容适用于所有渠系建筑物。但是由于各类建筑物的荷载条件和基础形式不同,对地基地质条件的评价应有所区别。
5.7.3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按渠道和渠系建筑物分别列出,并可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选用。
物探方法对探测覆盖层厚度、地下水位、喀斯特洞穴、采空区和断层等,有一定效果,宜尽量选用。
钻孔是最常用的主要勘探手段,沿渠道中心线和渠系建筑物轴线上均应布置钻孔,形成纵、横勘探剖面线,钻孔间距可根据建筑物类型、地形地质条件等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容易出现工程地质问题的地段应有控制性钻孔。
探坑或竖井是平原丘陵区渠道和建筑物区研究黄土湿陷性、膨胀岩土的性状及渠道浸没等的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手段。勘探平硐可作为渠道高边坡,傍山边坡和跨河岸坡稳定研究的一种勘探手段。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仍以室内试验和简易原位试验为主。对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分散性土、冻土等特殊性土,除常规试验项目外,规定应进行专门试验,以便有利于选择相关参数和工程性质评价。
渠道工程地质初步分段是本阶段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分段标准,根据已有勘察经验,分段的依据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性质、物理地质现象、特殊岩土体的分布、水文地质条件及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等。
5.7.2 渠系建筑物的类型很多,包括倒虹吸、渡槽、分水闸、节制闸、退水闸等。条文所列勘察内容适用于所有渠系建筑物。但是由于各类建筑物的荷载条件和基础形式不同,对地基地质条件的评价应有所区别。
5.7.3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按渠道和渠系建筑物分别列出,并可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选用。
物探方法对探测覆盖层厚度、地下水位、喀斯特洞穴、采空区和断层等,有一定效果,宜尽量选用。
钻孔是最常用的主要勘探手段,沿渠道中心线和渠系建筑物轴线上均应布置钻孔,形成纵、横勘探剖面线,钻孔间距可根据建筑物类型、地形地质条件等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容易出现工程地质问题的地段应有控制性钻孔。
探坑或竖井是平原丘陵区渠道和建筑物区研究黄土湿陷性、膨胀岩土的性状及渠道浸没等的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手段。勘探平硐可作为渠道高边坡,傍山边坡和跨河岸坡稳定研究的一种勘探手段。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仍以室内试验和简易原位试验为主。对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分散性土、冻土等特殊性土,除常规试验项目外,规定应进行专门试验,以便有利于选择相关参数和工程性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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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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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区域地质和地震
- 4.3 水库
- 4.4 坝址
- 4.5 引调水工程
- 4.6 防洪排涝工程
- 4.7 灌区工程
- 4.8 河道整治工程
- 4.9 天然建筑材料
- 4.10 勘察报告
- 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5.1 一般规定
- 5.2 区域构造稳定性
- 5.3 水库
- 5.4 坝址
- 5.5 发电引水线路及厂址
- 5.6 溢洪道
- 5.7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 5.8 水闸及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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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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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河道整治工程
- 5.13 移民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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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勘察报告
- 6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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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通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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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 6.14 水闸及泵站
- 6.15 深埋长隧洞
- 6.16 堤防工程
- 6.17 灌区工程
- 6.18 河道整治工程
- 6.19 移民新址
- 6.20 天然建筑材料
- 6.21 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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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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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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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勘察报告
- 9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
- 9.1 一般规定
- 9.2 安全评价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3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4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5 勘察报告
- 附录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 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
- 附录D 浸没评价
- 附录E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
-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 附录G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 附录H 岩体风化带划分
-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 附录K 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
- 附录L 环境水腐蚀性评价
- 附录M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 附录N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 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 附录Q 岩爆判别
-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
- R.1 软土
- R.2 黄土
- R.3 盐渍土
- R.4 膨胀土
- R.5 人工填土
- R.6 分散性土
- R.7 冻土
- R.8 红黏土
- 附录S 膨胀土的判别
-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 附录W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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