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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P.0.1 地震时饱和无黏性土和少黏性土的液化破坏,应根据土层的天然结构、颗粒组成、松密程度、地震前和地震时的受力状态、边界条件和排水条件以及地震历时等因素,结合现场勘察和室内试验综合分析判定。
P.0.2 土的地震液化判定工作可分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应排除不会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对初判可能发生液化的土层,应进行复判。
P.0.3 土的地震液化初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或以前的土,可判为不液化。
2 土的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的质量百分率小于或等于30%时,可判为不液化。
3 对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大于30%的土,其中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ρc)相应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0.15g、0.20g、0.30g和0.40g分别不小于16%、17%、18%、19%和20%时,可判为不液化;当黏粒含量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4 工程正常运用后,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判为不液化。
5 当土层的剪切波速大于式(P.0.3-1)计算的上限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式中 Vst——上限剪切波速度(m/s);
KH——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
Z——土层深度(m);
rd——深度折减系数。
6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查取或采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7 深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P.0.4 土的地震液化复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锤击数法。
1)符合下式要求的土应判为液化土:
式中 N——工程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ds(m)深度处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2)当标准贯入试验贯入点深度和地下水位在试验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同于工程正常运用时,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应按式(P.0.4-2)进行校正,并应以校正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N作为复判依据。
式中 N′——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
ds——工程正常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工程正常运用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取0;
d′s——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若当时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取0。
校正后标准贯入锤击数和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均不进行钻杆长度校正。
3)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应根据下式计算:
式中 ρc——土的黏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当ρc<3%时,ρc取3%。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ds——当标准贯入点在地面以下5m以内的深度时,应采用5m计算。
4)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按表P.0.4-1取值。
5)公式(P.0.4-3)只适用于标准贯入点地面以下15m以内的深度,大于15m的深度内有饱和砂或饱和少黏性土,需要进行地震液化判别时,可采用其他方法判定。
6)当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震设防烈度比相应的震中烈度小2度或2度以上时定为远震,否则为近震。
7)测定土的黏粒含量时应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
2 相对密度复判法。当饱和无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径大于2mm的砂砾)的相对密度不大于表P.0.4-2中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P.0.2 土的地震液化判定工作可分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应排除不会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对初判可能发生液化的土层,应进行复判。
P.0.3 土的地震液化初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或以前的土,可判为不液化。
2 土的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的质量百分率小于或等于30%时,可判为不液化。
3 对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大于30%的土,其中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ρc)相应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0.15g、0.20g、0.30g和0.40g分别不小于16%、17%、18%、19%和20%时,可判为不液化;当黏粒含量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4 工程正常运用后,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判为不液化。
5 当土层的剪切波速大于式(P.0.3-1)计算的上限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KH——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
Z——土层深度(m);
rd——深度折减系数。
6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查取或采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7 深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标准贯入锤击数法。
1)符合下式要求的土应判为液化土: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2)当标准贯入试验贯入点深度和地下水位在试验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同于工程正常运用时,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应按式(P.0.4-2)进行校正,并应以校正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N作为复判依据。
ds——工程正常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工程正常运用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取0;
d′s——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若当时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取0。
校正后标准贯入锤击数和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均不进行钻杆长度校正。
3)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应根据下式计算: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ds——当标准贯入点在地面以下5m以内的深度时,应采用5m计算。
4)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按表P.0.4-1取值。
表P.0.4-1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5)公式(P.0.4-3)只适用于标准贯入点地面以下15m以内的深度,大于15m的深度内有饱和砂或饱和少黏性土,需要进行地震液化判别时,可采用其他方法判定。
6)当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震设防烈度比相应的震中烈度小2度或2度以上时定为远震,否则为近震。
7)测定土的黏粒含量时应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
2 相对密度复判法。当饱和无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径大于2mm的砂砾)的相对密度不大于表P.0.4-2中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表P.0.4-2 饱和无黏性土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
3 相对含水率或液性指数复判法。
1)当饱和少黏性土的相对含水率大于或等于0.9时,或液性指数大于或等于0.75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2)相对含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1)当饱和少黏性土的相对含水率大于或等于0.9时,或液性指数大于或等于0.75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2)相对含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u——相对含水率(%);
Ws——少黏性土的饱和含水率(%);
WL——少黏性土的液限含水率(%)。
3)液性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Ws——少黏性土的饱和含水率(%);
WL——少黏性土的液限含水率(%)。
3)液性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IL——液性指数;
WP——少黏性土的塑限含水率(%)。
WP——少黏性土的塑限含水率(%)。
条文说明
P.0.1 土体由固体状态转化为液体状态的作用或过程都可称为土的液化,但若没有导致工程上不能容许的变形时,不认为是破坏。土的液化破坏主要是在静力或动力作用(包括渗流作用)下土中孔隙压力上升、抗剪强度(或剪切刚度)降低并趋于消失所引起的,表现为喷水冒砂、丧失承载能力、发生流动变形。本附录主要给出评价地震时可能发生液化破坏土层的原则和一些判别标准。
P.0.2 液化判别分为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主要是应用已有的勘察资料或较简单的测试手段对土层进行初步鉴别,以排除不会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对于初判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则再进行复判。对于重要工程,则应做更深入的专门研究。
初判的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需要再进一步考虑地震液化问题的土,以减少勘察工作量。因此所列判别指标从安全出发,大都选用了临近可能发生液化的上限。
P.0.3 本条规定了初判不液化的标准。
1 说明第四纪晚更新世Q3或以前的土,一般可判为不液化,主要依据是在邢台、海城、唐山等地震中没有发现Q3及Q3以前地质年代的土层发生过液化的实际资料。
3 目前新的地震区划图是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划分的,7度区对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和0.15g,8度区对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和0.30g,9度区对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40g,相应的黏粒含量也按内插的方法分为16%、17%、18%、19%、20%五级。
原规范规定“粒径大于5mm的颗粒含量的质量百分率小于70%时,若无其他整体判别方法时,可按粒径小于5mm的这部分判定其液化性能”是基于当时的试验条件,判别结果偏于安全。目前大型动三轴试验应用较为普遍,所以对该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合并到该款。
4 鉴于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时的地下水位往往不同于地质勘察时的地下水位,而抗震设计需要考虑工程正常运用后的情况,因此特别写明为工程正常运用后的地下水位。
7 规定了rd的取值方法。本附录公式中,深度折减系数rd不仅随土层的深度Z的增大而减小,并且在同一个深度变幅内又随Z的增大而减小较多。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rd值,涉及土层性质、厚度以及地震特征等多种因素,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表17是原规范对此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用本附录建议方法计算的不同深度的rd值,上限保证率不小于85%,上限误差率不大于14.6%,作为初判使用有一定的安全余度。
P.0.2 液化判别分为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主要是应用已有的勘察资料或较简单的测试手段对土层进行初步鉴别,以排除不会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对于初判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则再进行复判。对于重要工程,则应做更深入的专门研究。
初判的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需要再进一步考虑地震液化问题的土,以减少勘察工作量。因此所列判别指标从安全出发,大都选用了临近可能发生液化的上限。
P.0.3 本条规定了初判不液化的标准。
1 说明第四纪晚更新世Q3或以前的土,一般可判为不液化,主要依据是在邢台、海城、唐山等地震中没有发现Q3及Q3以前地质年代的土层发生过液化的实际资料。
3 目前新的地震区划图是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划分的,7度区对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和0.15g,8度区对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和0.30g,9度区对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40g,相应的黏粒含量也按内插的方法分为16%、17%、18%、19%、20%五级。
原规范规定“粒径大于5mm的颗粒含量的质量百分率小于70%时,若无其他整体判别方法时,可按粒径小于5mm的这部分判定其液化性能”是基于当时的试验条件,判别结果偏于安全。目前大型动三轴试验应用较为普遍,所以对该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合并到该款。
4 鉴于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时的地下水位往往不同于地质勘察时的地下水位,而抗震设计需要考虑工程正常运用后的情况,因此特别写明为工程正常运用后的地下水位。
7 规定了rd的取值方法。本附录公式中,深度折减系数rd不仅随土层的深度Z的增大而减小,并且在同一个深度变幅内又随Z的增大而减小较多。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rd值,涉及土层性质、厚度以及地震特征等多种因素,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表17是原规范对此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用本附录建议方法计算的不同深度的rd值,上限保证率不小于85%,上限误差率不大于14.6%,作为初判使用有一定的安全余度。
表17 深度折减系数rd取值及其上限保证率和误差率分析
对于深度大于30m的情况,建议仍用rd=0.9-0.01Z,但不小于0.5。
P.0.4
1 考虑水利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工程运行时地下水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评价时,应按工程运行后的地下水位来考虑,并采用式(P.0.4-2)进行相应的换算。表P.0.4-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基准值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 表P.0.4-2中采用“液化临界相对密度(Dr)cr(%)”一词,是作为相对密度Dr(%)的界限值提出来的,以示区别。表P.0.4-2中包括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0.10g、0.20g、0.40g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值,它们都是有宏观实际资料作为依据的,与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中一致。相对密度复判法可适用于饱和无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径大于2mm的砂砾),而标准贯入试验主要只适用于砂土和少黏性土地基。因此相对密度复判法可以延伸标准贯入锤击数法所不能判别的范围。在标准贯入试验适用的范围内,可以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作为判别的主要依据,同时相对密度也可用以相互印证。对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和0.30g对应的临界相对密度,可根据表P.0.4-2内插取得。
3 饱和少黏性土相对含水量及液性指数的判别可以作为标准贯入试验延伸到少黏性土范围的印证之用。
P.0.4
1 考虑水利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工程运行时地下水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评价时,应按工程运行后的地下水位来考虑,并采用式(P.0.4-2)进行相应的换算。表P.0.4-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基准值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 表P.0.4-2中采用“液化临界相对密度(Dr)cr(%)”一词,是作为相对密度Dr(%)的界限值提出来的,以示区别。表P.0.4-2中包括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0.10g、0.20g、0.40g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值,它们都是有宏观实际资料作为依据的,与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中一致。相对密度复判法可适用于饱和无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径大于2mm的砂砾),而标准贯入试验主要只适用于砂土和少黏性土地基。因此相对密度复判法可以延伸标准贯入锤击数法所不能判别的范围。在标准贯入试验适用的范围内,可以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作为判别的主要依据,同时相对密度也可用以相互印证。对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和0.30g对应的临界相对密度,可根据表P.0.4-2内插取得。
3 饱和少黏性土相对含水量及液性指数的判别可以作为标准贯入试验延伸到少黏性土范围的印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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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天然建筑材料
- 4.10 勘察报告
- 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5.1 一般规定
- 5.2 区域构造稳定性
- 5.3 水库
- 5.4 坝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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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溢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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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灌区工程
- 5.12 河道整治工程
- 5.13 移民选址
- 5.14 天然建筑材料
- 5.15 勘察报告
- 6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库
- 6.3 土石坝
- 6.4 混凝土重力坝
- 6.5 混凝土拱坝
- 6.6 溢洪道
- 6.7 地面厂房
- 6.8 地下厂房
- 6.9 隧洞
- 6.10 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
- 6.11 通航建筑物
- 6.12 边坡工程
- 6.1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 6.14 水闸及泵站
- 6.15 深埋长隧洞
- 6.16 堤防工程
- 6.17 灌区工程
- 6.18 河道整治工程
- 6.19 移民新址
- 6.20 天然建筑材料
- 6.21 勘察报告
- 7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7.1 一般规定
- 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 7.3 勘察报告
- 8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8.1 一般规定
- 8.2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
- 8.3 施工地质
- 8.4 勘察报告
- 9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
- 9.1 一般规定
- 9.2 安全评价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3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4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5 勘察报告
- 附录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 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
- 附录D 浸没评价
- 附录E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
-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 附录G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 附录H 岩体风化带划分
-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 附录K 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
- 附录L 环境水腐蚀性评价
- 附录M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 附录N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 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 附录Q 岩爆判别
-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
- R.1 软土
- R.2 黄土
- R.3 盐渍土
- R.4 膨胀土
- R.5 人工填土
- R.6 分散性土
- R.7 冻土
- R.8 红黏土
- 附录S 膨胀土的判别
-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 附录W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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